㈠ 中小企业融资的难题
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以来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分析其制约因素,可以归结为外部环境因素及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对制约因素的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先决途径。 1.政府因素
中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的重视程度。长期以来,国家扶持政策一直实行向大企业倾斜,而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不够,这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历史原因。大型企业能够容易地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得到资金,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门槛却相应被提高了许多,中小企业要取得贷款必须付出更大的成本。
2.金融机构因素
(1)银行金融机构的运作机制约束中小企业融资。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各国政府为有效地避免金融危机带来更深层次的危害,都采取了谨慎性原则。这一宏观调控,使得中小企业贷款首先受到伤害。金融机构内部清理整顿,使得银行收缩信贷规模,尤其是对中小企业的“惜贷”。(2)缺乏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中,中小企业的规模歧视依然存在,大银行从节约成本费用角度出发,不愿向中小企业投放资金。虽然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和地方性商业银行等成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导行,但是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不能完全满足中小企业的需求,最终还是制约着当地中小企业的发展。
3.信用担保体系因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还不完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少,并且担保基金的种类和数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民营担保机构受到所有制歧视,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受到较大制约。
4.直接融资因素
企业的直接外源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的股权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的债券融资。从股权融资来说,上市的门槛太高,使得大多数中小企业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解决急需的资金。虽然创业板的推出,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的特点将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但创业板在中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不足,或许能相对缓解融资问题。从债券融资来说,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远远落后于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的发展,而且中小企业往往达不到债券发行额度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要通过债券融资几乎没有可能。
5.法律体系因素
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一直缺乏比较有效的法律保护,尽管《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少数法律对中小企业有一定的规范,但是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上市等融资方面的保护甚少。2003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经济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是中国真正走向市场经济的标志之一,也是中国实现经济民主化的重要一步。但是,《中小企业促进法》也存在着局限性,中小企业的法律保障体系还有待完善。 中小企业自身因素
1.中小企业素质较低,信用状况较差
中国中小企业的素质普遍不高,有相当一部分是城乡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竞争力,市场风险高,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向其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风险大,信用观念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把握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增加了放贷风险。
2.中小企业缺乏担保物
无论是什么企业要求贷款或者担保,都需要有担保物来提供保证。中小企业仅有的抵押品就是其有限并且价值低廉的土地、房产和机器设备,其规模也就制约了这些抵押品的价值。
3.中小企业人才匮乏
中国大部分中小企业为私营企业,企业领导者的素质不高,缺乏现代的管理理念和领导力,而企业的发展需要管理者能表现出一定的远见卓识,具有先进的融资理念,为企业规划出合理的融资方式,以较低的融资成本来筹集资金满足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中小企业员工的整体素质较低,留住人才的能力弱,使得企业新鲜血液注入少,先进理念和技术难以运用于企业,制约企业的发展。 一、政府要加强扶持力度
1.政府要认清向中小企业提供资金的重要性,采取措施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政府层面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提供支持,可以通过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通过向中小企业实行财政补贴,鼓励中小企业出口和技术创新,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对中小企业进行贷款援助,来帮助企业解决中小企业初创、技改和出口资金的需求。
2.需要政府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体系
规范市场秩序,对各种扰乱市场环境的行为严厉惩治,切实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设立专门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3.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
中小企业的信用问题一直是制约融资的关键,通过对信用评审和授信制度的建立,可以由政府、中介等机构来出具公正的信用评价,解决中小企业信用难鉴定的问题。
二、完善融资体系
1.完善银行金融机构的中小企业信贷机制
根据中小企业信贷需求规模小、频率高、时间急、风险高的特点,制定特定的信贷机制。银监会在2006年7月颁布了银行小企业信贷指导意见,提到了银行要建设六项机制。对于此,银行要积极响应银监会的政策,完善各项机制,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良好环境。同时,根据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机制,尽可能地满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2.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放宽贷款期限。除了各大商业银行自行设立贷款的信贷部门,还应该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中小融资机构,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并尽量消除地区差异,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3.大胆尝试股权和债券融资
为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应该尽快完善证券市场体系,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可能。创业板的推出是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一个大胆尝试,各中小企业应该抓住机会,积极准备,争取通过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更多资金来加快企业发展,提高技术创新。债券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具有风险小的优点,这对于实力较弱的小企业来说,是其融资的有利方式。可转换债券更是一种集股票和债券优点于一身的融资工具,国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鼓励和支持其发展。
4.规范民间资本融资
在银行贷款困难的情况下,民间借款成为一种解决资金缺口的补充机制,尤其是沿海等东部地区民间资金相对富裕、手续简便、利率相对较低,因此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一定程度也取代了银行的功能。但是,民间借贷体系的不规范,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法律法规使民间借贷行为规范化和透明化,同时,有组织地将现有社会中的大量民间闲置资金加以运用,提高资金利用率,达到双赢的效果。
5.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
中国一直以来靠国内资金支持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国外的风险投资发展有一定的基础,应该鼓励境外风险投资公司落户中国,为他们创造宽松、健康的运营环境,从而为中国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资金,还可从政府部门通过投资机构设立风险投资基金,聚集社会闲散资金,形成一定的规模,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
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信用保证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抵押难的有效方式,因此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组织形式上保证信用制度的落实,建立信用担保基金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估和信用公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级制度,建立跨地区、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同时,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规范信用担保程序,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保证担保体系的正常运作。
三、完善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广大中小企业的发展、融资提供有力的保护和支持,但是,由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条文过于原则性,所以应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中小金融机构法》等法规体系,以便规范中小企业融资主体的责任范围、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
四、提高企业素质
1.改善中小企业的管理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中小企业自身素质是解决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的有效途径。中国的大多中小企业是采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产权不明晰,责任不明确,存在着弊端,需要帮助中小企业培养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理念,按照现代企业的运作要求,完善各项制度,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市场竞争力。
2.健全中小企业财务制度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制度,不做假账,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财务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及时、可靠的财务信息,使投资人相信投资能够得到回报,从而获得企业所需的资本;建立企业自身信用制度,获得社会的认同和信任。
3.树立诚信的观念,杜绝商业欺诈行为
按期还贷,做到无不良信贷记录。只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增加中小企业的信息透明度,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和信赖,才能增加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
4.树立品牌意识,提高市场认知度
中小企业多为民营企业,企业管理思想相对落后。中小企业需要树立品牌意识,建立市场认知度,确立市场的地位,提高企业竞争力。品牌不仅能给企业带来财富,还能使企业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度,在提高自身地位的同时吸引投资者的资金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
四方筹谋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事实上,早在新版巴塞尔协议出台前,融资难就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一大顽疾。
2011年12月8日召开的APEC中小企业峰会上,全国人大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辜胜阻指出,实体经济需要有铺天盖地的小微企业和顶天立地的大中型企业,从经济发展的后劲来讲,实体经济要提高竞争力,还要靠科技型的小微企业,这对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和产品的更新能力非常重要,因此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至关重要。
对于这个问题,他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要重构和小微企业门当户对的金融体系,大量发展民间金融机构,扩大资金供给,有更多的社区银行和小银行来满足小微企业需求。同时,还要发展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投资等多层次的股权融资。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新三板对相关企业融资大有裨益。另外,还要注意架构多层次的担保体系。
很多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贷款,都是因为缺乏可靠的担保,渣打银行东北亚兼中国中小企业理财部总裁顾韵婵表示,“在这方面,国外有一些经验值得借鉴,很多国家有一个比较完善的政府担保政策,在2008年经济危机就看到很多政府出来给企业提供担保。现在中国有很多担保和小额贷款公司,如果能有一个全国性的担保机制,将对中小企业融资起到很大的帮助。”
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还是银行,但银行的角色却不仅只有贷款单位,招商银行董事、行长马蔚华表示,“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创新性、科技成长型的企业有很强的生命力,但有时可能不具备银行贷款的条件,但银行可以把这些科技成长型小企业推荐给PE,他们选择以后,再给它信贷的贷款,政府再贴息,银行再帮助它IPO,这样银行就变成了帮助企业进行多种融资的中介。”
政府部门也意识到了阻碍中小企业融资的一个主要障碍就是缺乏一个全国性的担保机制,一位商务部官员表示,“要将直接补贴的资金放到担保资金上来,很多银行不敢把钱贷给中小企业,也是因为没有保障,如果国家能为更多的企业作担保,会给企业很大帮助。现在也有给中小企业做担保的拨款,但是太少了,想把这些直接补贴的资金用到商贸企业担保上来,用这个杠杆撬动更多的资金。这个资金是多少还在协调,但是这样的思路已经确定下来。”
㈡ 民间借贷的国内外现状
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
1 境外民间借贷发展及实践
1.1 美国民间借贷实践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 其金融业发展程度很高, 拥有非常完善的金融体系,但这仍不能满足国内所有个人和企业的融资需求。据统计,在美国有超过 0.75亿人、0.25 亿家庭没有银行账户,这部分人难以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他们往往通过 ROSCAS、小额贷款公司等融资渠道解决。因此,美国政府决定共同发展正规金融和民间借贷, 并积极引其发展, 以满足社会各界的融资需求。目前美国主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主要有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小额贷款组织、储蓄贷款协会和信用社。1988 年 Ivan and Michelle 发现,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普遍存在于美国的移民社区中,外国移民根据自身经济能力组织不同规模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 一般规模较大的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集中在较为富有的移民社区。在美国,小额贷款组织是一种常见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Severens andKays(1996)的调查结果显示,1995 年美国共有 325 个小额信贷组织,总共对171555 个客户发放了 1.26 亿元小额贷款, 其中借款客户主要为女性和有色人种。美国的储蓄贷款协会是从类似于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机构演变而来的。储蓄贷款协会成员之间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 这样协会就可以通过各成员的资信程度来监督各成员行为,保障合约的执行。储蓄贷款协会分为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 (即存款者为所有者)和股份制储蓄贷款协会 (即入股者为所有者) 两种类型。其中,互助性储蓄贷款协会不能通过招募外来股份吸收和增加资金。储蓄贷款协会必须注册登记,既可以在联邦政府注册,也可以在州政府注册;可以参加联邦存款保险或其他保险机构,甚至可以不参加任何存款保险安排。美国民间借贷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与我国的信用社不同,美国的信用社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组织。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社会中下层阶级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资金。在政府的帮助下,在社区内成立了合作性质的信用社。二战结束后,全美信用社协会和州协会开始大力提倡信用社的发展,并在 1969 年达到了顶峰。1984 年,美国政府逐渐开始取消有关存款的“Q”条例的规定,在新形势下,美国信用社难以应对激烈的竞争,部分信用社纷纷破产倒闭。为了防止行业危机的进一步蔓延,美国政府先后通过了《竞争平等银行法》和《1989 年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并为针对信用社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此外,美国针对信用社建立了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1934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信用法》 ,对信用社的监管实施包括联邦政府监管和州政府监管在内的双重监管制度。1965 年,美国各州政府成立了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用以各成员间的有效监管。此外,美国政府为了促进信用社的发展,通过了《美国联邦信用社法案》,并依法确立了信用社在税收、存款准备金和存款利率这三方面的优惠政策。
1.2 日本民间借贷实践
日本民间借贷市场发展程度很高,本部分主要介绍日本互助社的发展历程。在日本,互助社被称为 Mujin或 Ko,始于 Muromachi 时期(室町时代: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1338-1467) ,是带有经济互助性质的组织,为当地个人和中小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互助社作为一种自发的民间组织,政府往往对其不加管理。1915 年,日本金融当局(the Ministry of Finance,MOF)和日本银行研究了互助社组织的利弊,国会出台了 Mujin Finance Law(《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金融法案》 ) ,该法案首次将互助社纳入法律监管范围内,并对其准入条件、资金额、业务范围、监管部门的检查权、处分权等相关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二战后,日本国内出现了被称为伪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的财务公司(或称产业促进公司)。这类公司不需要固定的成员,也不会使用抽签或竞价的方法使客户获得资金使用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该法案的部分条款显现出了明显的局限性,在这种情形下,互助社协会要求政府起草一个新的法案,以促进互助社改造成为中小银行。日本于 1951 年通过了《互助银行法案》 ,该法案的实施促使了轮转储蓄和信贷协会向商业银行转变。截止 1956 年,大部分互助社都转变成为了互助银行。互助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1)接受定期的会金;(2)吸收存款和定期存款;(3)发放贷款,办理支票业务。在日本金融顾问研究委员的大力倡导下,到 1990 年,日本所有的互助银行完成了向商业银行的转变。目前,日本仍然存在许多的民间借贷组织,包括信用金库、信用协同组织、劳动金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农林中央金库。这些民间借贷组织具有很强的地方性和互助合作性质,其贷款对象主要为当地中小企业。当前日本的民间借贷组织和中小企业组成了相对稳定的融资网络体系。政府的积极引导和宽松的监管政策促使日本民间借贷得以大量存在和蓬勃发展, 民间借贷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支持,同时也为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1.3 台湾地区民间借贷实践
在台湾地区固有的民间借贷互助的历史背景和原有的经济二元性的影响下,台湾在经济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依然保持着金融结构的二元性特征, 民间借贷发展异常活跃。台湾拥有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经济特征,民营企业在所有企业中的比重最高时达到了 98%。在台湾,民间借贷是企业最重要的融资渠道,民间借贷规模极为庞大。从1964-1974 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民间借贷所占的平均融资比重可达 36.62%,其中在 1964 年比重达到了最大值,为 48.11%,最低值也高达30.09%。台湾“中央银行”在 1991 年底对民间借贷规模进行统计,统计结果显示,民间借贷规模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55%,资金流量占正规金融机构的 30%,约达 0.6 万亿元,其规模十分庞大。同时,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 50、60 年代的当铺、民间互助会和地下钱庄等传统民间借贷,到 70 年代的抵押贷款、远期支票贴现、租赁公司、分期付款公司、企业职工集资等民间借贷活动。在 80 年代产生了地下投资公司,其发展迅猛,成为民间借贷的龙头。其中影响较大的主要有地下钱庄、民间互助会和地下投资公司。台湾政府在对待合会的态度和政策上均经历了曲折的变化。在日据初期,日本政府于 1902 年颁布了《合会取缔规则》 ,用以监管民间合会,避免其给金融市场和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但其实施效果并不显著。1915 年台湾地区开始实施从日本引入的《无尽业法》 ,该法案规定合会业务必须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经营方式,并加强法律法规对其的引导作用。1945 年台湾光复后,由于合会的迅速扩张引发的一系列政治、经济问题,台湾政府加强了对合会的打击力度,并先后进行了多次的打击和取缔活动。1948 年,台湾政府公布了《台湾合会储蓄业管理条例》 ,并在台湾地区建立了合会储蓄公司体系,这为台湾地区合会储蓄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虽然民间合会经历了多次的打击, 在正规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民间借贷活动仍然保持着严密的体系和高度的运作效率。在这种情况下,台湾当局转而放松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管制,在承认其合法性的基础上引导民间借贷向规范化和正规化演变。台湾政府在对待民间借贷活动上,采取了审慎管理的态度,无论是在政策还是法律上都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在金融二元化格局下,台湾政府于 1964 年对合会组织进行了改制,并先后两次修订了《银行法》 ,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为经营状况良好的合会和地下钱庄转化为民营中小银行奠定了法律基础。1999 年,台湾“立法院”通过了《民法债编及其施行法修正案》 ,并将合会纳入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法对民间合会进行了界定,并对条款的内容、会首会员的任职条件、权利与义务、倒会处理方法等做了详细规范,这使合会契约正式成为了要式契约。自此, 台湾地区的合会逐渐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健康发展。国外民间借贷发展情况与经验借鉴观研天下(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2.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民间借贷无论像“合会”这样有组织的活动,还是互助性质的自由借贷,一直非常活跃,是广大农民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民间借贷的主要形式有三:一是中小企业发展迅猛,资金需求旺盛,在向金融机构融资出现困难的情况下,转而向民间筹措资进。由于相应的融资利率要比金融机构高得多,且期限较长,如发展下去有形成非法集资的趋势;二是发放高息借贷。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三是村民及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这种情况最普遍。有关统计数字表明,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高利贷”高达8000亿~1.4万亿元,仅浙江省东南部地区就有3000多亿元。另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对2万多农户的调查,2003年的农户借款中,银行信用社贷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见,我国民间金融仍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农户借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但目前民间金融在法律法规上尚没有任何合法地位。
㈢ 求问如何化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
如何化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难,首先就是要依靠自己身的不断的积累,还有不断的开发新的融资的业务,鼓励各类社会的资源建设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还有投资批发贷款基金,还有给予小额贷款公司更多的优惠政策。商业银行做好微小企业贷款不容易,对于印度爆发的小额贷款危机我们也要吸取一些经验教训,为我们掌握更多的发展战略提供建议。小额贷款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主流,小额贷款需要多元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小额贷款公司还需要更多的机构方可获得推进,加大竞争方可寻找到新的空间,逐渐的来服务小额贷款客户,还有就是为小额贷款市场服务,其前景广阔。从海外的情况来看,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每个国家的实际情况也是不同的,只有做好小额贷款方可实现最大的价值,一般来说小额贷款的成本很高,风险还大。不能不承认资本总是“嫌贫爱富”的,所以针对一些情况还有面对的问题都要了解清楚,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小额贷款公司越来越多,如何快速有效的获得高效率的发展也是目前要掌握的情况。
㈣ 小额贷款公司在营改增时,税款怎么划分比例
“金融业‘营改增’难度大需要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金融业的行业特性和面临的国际环境三个方面来分析。
从增值税的税制原理来看,增值税的传统征税对象主要是有形动产,征税的领域主要在消费环节。对劳务征收增值税,虽然其他国家早有实践,但鉴于劳务的无形性,对劳务征收增值税本身就存在很多认识上的盲区。从金融业的行业特性来看,特别是像贷款、金融商品转让这类行为,本质上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因此,传统增值税制度要适用于金融业就有诸多困难。世界上很多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比如欧盟各国、澳大利亚,他们对很多金融服务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我国对金融业进行增值税改革,如果实行一般征收方式(即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抵扣方式),可借鉴的国外经验较少。从面临的国际环境来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业“营改增”受国际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比如,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取得的部分债券利息收入要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要按买卖差价征收营业税。但是,从国际上看,目前没有一个国家对资本市场中的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因此,如果我国金融业“营改增”后,对金融商品转让行为征收增值税,将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成本,不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没有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我国就缺乏对国际资源的定价权。这是金融业“营改增”时需要在战略层面考虑的问题。
㈤ 求一篇关于小额信用贷款的文献综述,感谢~
自七十年代孟加拉乡村银行创建了小额贷款的模式以来,对贫困人口提供小额贷款已经成为各国扶贫工作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当前全世界有上亿人受益于小额贷款运动。很多国家都创造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但同时也有不少失败的教训。
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大力推动下,农村信用合作社系统正在开展大规模小额信用贷款的工作。以试点单位江西婺源县为例,在仅一年时间内就对所有农户进行了信用评级并发放了近6万户贷款证。其中4万户拿到了贷款,占持证农户的70%。到今年6月底,江西婺源县小额信贷发放总额已达2亿2千万人民币。其规模与发放速度是国内任何其它的小额贷款试点不可比拟的。这充分显示了国内金融机构直接参与小额贷款的效力。虽然以一般农民为主要工作对象的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与国际通行的以贫困户为主的小额贷款有很多差别,国际经验与教训对我国进一步大规模开展农村小额信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作用。
中国应吸收那些成功经验
合理的贷款利率
首先,要让参与小额信贷的金融机构能赢利,这是这些金融机构愿意扩大并能持续提供小额信贷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银行商业化的程度提高,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是如果农村信用社在小额信贷项目中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又得不到有关部门的补助,那么目前开展得轰轰烈烈的小额信贷工作就不可能持久,也不可能更大规模地深入发展下去。
世界上不少小额贷款项目半途而废的原因归根到底都是因为亏损,特别是由国际组织,国外资金所资助的小额贷款项目,往往是国际组织撤出之日,就是小额贷款活动的完结之时。这与这些项目长期依靠国际上资金补助不无关系。
要使参与小额贷款的金融机构能赚钱,国际经验证明,最关键的是利率的高低。小额信贷与银行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不同,有额度小成本高的特点。有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操作成本。不能用一般银行对工商业,甚至较大的农业项目的利率水平来套小额信贷的利率。在国际上成功小额贷款的存贷差要高达8%-15%左右。在中国,由于不需要建立新的金融组织来发放小额信贷,加之贷款的方式也较国外简便,因此成本可能比国外同类贷款低一些,但可能也需要5%-7%左右的利差。在目前农村信用社资金成本在3.5%左右的情况下,贷款利率在8%-10%左右才能使项目自负赢亏。当然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应测算后确定赢亏平衡点,再加上正常利润来算出小额信贷的合理利率水平来。
这里似乎有一个悖论,一方面开展小额信贷的目的在于支持农业帮助弱势群体,一方面又要收高利率,这里是否有矛盾。首先,我们应该指出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是商业贷款,并不是政府的扶贫款,不亏损经营,是最起码的商业要求。第二,国内外各种调查都几乎一致地显示,对于农民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能否借到钱,利率稍高一些是完全可以承受的。以3000元的小额信贷为例,高一个百分点的利率,借款者一年要多付出利息30元。这一个百分点对借款者来说不算什么,但对农村信用社来说都是愿不愿意大规模开展小额信贷的关键所在。最后,由小额信贷利率造成的负担与对农民所加的税费负担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税费对农民来说是强制性的,是没有回报的。然而,对贷款来说农民有选择的权力。他可以贷也可以不贷。尽管贷款要付利息,但可以创造出更多的财富,当农民认为利息太高,不划算,他们可以不借。
关于小额信贷的利率问题,不仅在中国,在全世界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课题。各国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民贷款,特别是扶贫贷款的问题。经过了多年的实践,人们也慢慢地领悟出合理利率对小额贷款可持续性的重要性。到目前为止,除了个别国家之外,几乎所有的亚洲国家都已经放开了小额贷款的利率限制。由执行小额贷款的机构来决定利率水平。
制定一个较合理的利率水平对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小额信贷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中国农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从试点地区所揭示出来的趋势来看,当小额信贷比较成熟,群众与信用社的积极性都充分发挥起来,信用观念也建立起来后,有60%-70%的农民都会有小额信贷的需求。如果经若干年后户均贷款达到5000元左右,那么一个成熟的中国小额信贷市场的极限就可能达到3500亿-5000亿人民币。如此大规模的贷款完全靠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的吸储方法与能力显然不行。而增加农村信用社的吸储的竞争性或间接地通过其它金融机构的拆借(例如把邮政储蓄从农村吸取的存款返回到农村)都需要农信社有一定的付息能力。这只有通过较高的贷款利率才能做到。
加强培训
各国成功的小额信贷经验表明,对农民借贷者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又一关键所在。农民为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适用技术的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贷款项目都要对贷款户进行大规模培训。提高他们对市场,新技术以及运用贷款的能力。为此,国际小额贷款项目均要拿出一大笔培训资金来。
我国农民同样也极待培训。他们不但需要了解新的技术,特别是要学会如何应对市场的需求来不断调整自己的种植、养殖项目以及生产方式。有了较好的培训,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成功率,也能减少小额贷款的风险。
在目前的机构设置中,我国农村信用社不具备对农户大规模培训的能力。这就需要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的介入。把农村的技术工作者及有关部门发动起来,配合小额信贷项目,不断地给农民以培训,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有关部门应该从财政中拨出专项资金来加强对参与小额信贷的农民进行培训。
小额信贷的大规模开展需要国家的扶助
小额信贷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它是一种利用金融与市场的手段来帮助广大农民增加收支的一个极好办法。然而农民特别是中低收入农民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农业又不是我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所在。农村问题的解决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仅靠小额信贷本身,靠农村信用社并不能完全解决三农问题。换句话说,国家有必要也有责任来帮助农村信用社克服各种障碍与不足。这些帮助不仅是政策上的,可能还需要资金上与行政上的帮助。如果没有这些帮助,从纯商业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可能并不愿意参与和扩大小额信贷工作。这样急需资金的农民就失去了机会,同时也加重了政府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