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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险合同纠纷管辖

发布时间:2022-05-21 11:26:38

㈠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有哪些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㈡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分析: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㈢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会为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开庭。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保险标的为交通工具的或者在途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注册地、运输目的地和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资料;
1、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规定和履行其权利和义务以及管理自然人和法人行为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准确划分国家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以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
2、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涉案案件具有“标的管辖权”,即法院有权审理此类案件;法院还需要对案件当事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即法院有权作出影响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决定。
3、这也是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行使管辖权的权利。除管辖权外,还有独立、平等和自卫的权利。
4、独立权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理内政和外交事务而不受其他国家控制和干涉的权利。平等权是各国在国际法上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卫权是一个国家捍卫自身生存和独立的权利。国家在享有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有义务不侵犯他国,不干涉他国内政、外交和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
5、指定管辖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决定指定下级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实行管辖。事实上,指定管辖也赋予了行政机关在处罚管辖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各种复杂的处罚情况。对解决现行刑罚管辖中重复管辖或空白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6、上级机关指定一级机关对处罚行使管辖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适用行政行为的一般规则。因此,指定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指定决定按照行政行为程序作出。也就是说,上级机关行使指定权时,应当作出指定决定,并依法作出指定决定。否则,难以区分决策者和指定人的责任,也使指定人失去行使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希望能够给到你帮助。

㈣ 保险合同管辖法院的规定

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权有哪些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4条是对保险合同纠纷这个特定类型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做出专门规定。之所以做出专门规定,是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一般民商事合同纠纷相比,有其特有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解释》第21条增加了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作为地域管辖法院之一,有利于当事人就近选择法院解决保险争议,也避免了被告住所地可能存在的司法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解释》第21条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地域管辖的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2.《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34条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第二节“地域管辖”标题之下,采用的是列举加概括的方式(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为列举式,“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是概括式),对合同纠纷或其他有关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管辖法院之范围做出了规定。其中概括性规定所使用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措词同样表明:第34条属于解决合同争议之特殊地域管辖相关规定的范畴。

3.《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对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使用的是明确列举式,而且所列举之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第34条所规定的“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范围之内。

4.《民事诉讼法》第24条和《解释》第21条明确列举了三个法院管辖地: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从条款的字面文义来看,并未在明确列举的三个法院管辖地之后,再加上“或者当事人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类的字句;当然,该条款也没有明确禁止“当事人意思自治”。

5.对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协议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第24条及《解释》第21条(保险合同地域管辖)在实际适用时的优先问题。个人以为,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订立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只能在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保险人住所地三个选项中三选一。这样,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也符合《民事诉诉法》第24和《解释》第21条对保险合同纠纷做出专门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立法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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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是

法律分析: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管辖法院,可选择的法院有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㈥ 合同纠纷管辖

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的,被告住所地、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都有管辖权。若不是以上情况,一般是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
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以下法院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若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其二,提货方式: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三,代办托运: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加工承揽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加工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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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借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法律分析:1、借款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借款,当事人能够提供银行的转款证明的,该银行所在地可以认定为合同履行地。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3、当事人在借据或借款合同中有协议管辖的约定,且该约定地点属于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不违反级别管辖规定的,该约定有效,确定管辖时从其约定。

约定为合同签订地的,该合同中应同时注明合同签订的具体地点,否则视为协议管辖的约定不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㈧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是什么呢

管辖权是: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 ,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 ,收取保险费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是专指保险公司。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除必须取得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授予的资格外 ,还必须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 ,开展经营活动。
投保人 ,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 ,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备下列两个要件:
1、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一样 ,当事人应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对保险标的须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 ,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利害关系。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如不具有利害关系 ,订立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可以是一方 ,也可以是多方 ,在再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必须由原保险人充当。
《保险法》第十二条仅对“保险合同标的”作了定义 ,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 ,更未对两者在法律上进行区分。《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 ,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适用该条款解决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管辖问题有利于弱势群体权利义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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