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远期利率协议的具体操作过程是怎样的为什么没有资金的实际借贷,没有实际借贷那借款人如何投资
远期利率协议从字面上就可以猜到大部分的意思了。双方为了避免在将来的利率发生波动的风险造成的损失,而签定的在未来利率波动上进行投机的目的而约定的一 份协议。远期利率协议是在一固定利率下的远期对远期贷款,只是没有发生实际的贷款支付。 远期利率协议是希望调整各自面临的利率风险的双方之间的一种协议或约定。其中一方被定义为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另一方被定义为卖方。卖方答应名义上借给买 方一定数额的钱。这里,买卖和卖方与谁提供这类服务(银行)无关,他们只是名义上的借款者和贷款者 买方可能有实际的借款需要,如此他购买FRA就是为了套期保值的需要。当然,买方也可以没有实际的借款安排,购买FRA只是对利率的变动进行投机。卖方则 是希望把贷款或投资利率固定下来的名义的贷款人,FRA是对其利率下将的一种保护。利率上升,卖方将受损失,要对买方支付现金。
卖方还可以是因利率上升受 损失的实际投机者,他只是对利率下将进行投机的投机者。
1.这笔名义上的贷款是指特定币种且特定数额,在未来特定的日期才能提取,并将持续一段时期。最为重要的是,这笔名义上的贷款将有固定的利率,该利率早在 远期利率协议签订日双方就确定下来了。在FRA中,虽然没有实际的借贷款发生,但是买卖双方在未来某以协定的时间内仍然需要参照市场利率和协议利率对整个 合约进行结算。结算额是协议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金额。
2.在一份标准的利率协议中: (1)买方名义上答应去借款; (2)卖方名义上答应去贷款; (3)有特定数额的名义上的本金; (4)以某一币种标价; (5)固定的利率; (6)有特定的期限; (7)在未来某一双方约定的日期开始执行。
3.买方的意图:买方是一个名义上的借款人,他的借款不受利率上升的影响,当然若市场利率下降了,他还必须按既定的利率支付。买方可能是真的借款者,当然 买方也可能是利用远期利率协议的投机者。
4.卖方的意图:卖方也是名义上的贷款者,他将贷款或投资的利率也固定下来。因此卖方受到了利率下降的保护,当然利率上升时他也必须按既定的利率贷出。卖 方可能是担心将来会遭受利率下降而带来损失的投资者,也可能是没有真正头寸只希望从利率下降中获利的投机者。
5.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之所以是"名义上"的,是因为它本身并不发生实际借贷行为,理解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尽管协议的一方或双方有借款或投资的实际行为,但 这必须要分别做出安排。远期利率协议只能避开利率波动的风险,这种保护是以支付现金交割额的方式来实现的,这个交割额是远期利率协议中规定的利率与协议到 期日市场利率之差。
6.例子: 假定某公司预期在未来三个月内将借款100万元,时间为6个月。为简单起见,我们假定借款者将能以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 Rates,伦敦银行业间协定利率)的水平筹措的资金,现在的LIBOR是6%左右。借款者担心未来三个月内市场利率会上升。若借款者什么也不做,3个月 内可能在借款时付出较高的利率。 为了避免遭受这种利率风险,在今天借款者就可以购买一份远期利率协议,期限6个月,时间自现在开始3个月内有效,简称3×9远期利率协议。这时一家银行可 能对这样的协议以6.25%的利率报价,从而使借款者以6.25%的利率将借款成本锁定。 现在假定市场利率在3个月后上升到7%。假若没有远期利率协议,借款者将不得不以市场利率借款,即7%借款。借款6个月后,他不得不多支付3750美元 〖1000000美元×(7%-6.25%)=1000000美元×0.0075=7500美元(一年),半年就是3750美元〗。这就是远期利率协议产 生的原因。 按照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规则,这个借款公司将收到3750美元以补偿6个月100万美元美元借款的额外利息支付(7%-6.15%=0.75%),这个清 算额正好冲销了较高的借款成本。因此该公司通过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锁定了其借款成本,降低了利率波动的风险。(反面例子)。 因此,远期利率协议交易不发生实际的资金借贷行为,最后只按利差结算。
没有实际借贷的话一定要注意控制投资风险,风险并不一定是损失,而是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要进行投资利率风险的管理,需要对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进行研判,对损益有帮助的利率调整即将发生的时候,应该选择浮动利率的产品以增加收益或降低成本。对损益有损害的利率调整即将发生的时候,应选择固定利率产品,以锁定收益或成本,规避利率调整造成的损失。
❷ 对于未实际收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规定
对于未实际收到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无须承担还款义务的规定:
1、借款人未收到借款,出借人将借款打至担保人卡上的,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2、借款人虽然与出借人达成了借款合同,但出借人并未将约定的钱付给借款人,即出借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因此,借款人也就不需要还款。
3、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这属于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形成了新的借款合同关系。出借人与担保人之间的这一新的借款合同和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借款合同无关。出借人将钱直接付给担保人,不是履行其与借款人的之间的借款合同,而是在履行其与担保人之间的新的借款合同,所以,还款责任应由担保人承担,与借款人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一条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❸ 贷款合同签了没有下款,合同生效吗
贷款合同签了没有下款,合同也是生效的。贷款合同不以实际发放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只要合同签订的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或者胁迫等情形的话,合同自然是生效的,也无须备案或者其他的审批环节。放款只是合同履行的一部分。
❹ 在借贷业务中,为什么以实际使用的资金确定为贷款本金,而不是合同金额
有时实际收到的贷款本金和合同金额不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上述法律条文意思来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强调的是出借人是否实际交付了款项,双方不但要有订立的借贷的意思表示,出借人还必须要实际交付款项给借款人,借款人在收到借款之后,双方的借贷合同才能生效。如果借贷双方虽然达成了借贷的合意,但是借款没有实际交付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如果没有订立书面的借款合同,但是出借人已经实际交付款项的,则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借贷合同关系。
所以当实际到账的借款金额与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只能以实际到账的金额为借款本金,而不能以借贷合同约定的金额。
❺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和出资人不符
会支持
只要借款人确实实际取得了这笔款项,就应当负清偿义务。至于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与实际出借资金的人不相符合,不成为借款人的抗辩理由。
但是,借款人向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人完成清偿义务后,实际出借人向借款人再要求清偿的,借款人可以拒绝实际出借人的要求。
❻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贷款合同,但是实际对方并没有给我钱的情况下合同生效吗
你要有证据能证明是你不知情的情况下。
或者你可以证明对方其实并没有打款。
都没有的话,那还真说不清楚。对方说,你坚持要现金一手交钱一手签合同。付给了你现金,你又签字了,当然是有效的。否则以后生意人都收了现金,却死不承认收了,世界不是乱套了。。。。
当然,你也可以选择报警,警察会调查并得出结论。
❼ 实际没给我借着钱,但给我写了借条,生效吗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款,借款合同自支付借款时生效。如果银行借贷或者公司借贷,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实际履行的,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无效借贷合同如系由借出人引起的,借入者只须返还本金;由借入人引起的,借入人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如果是非法所得,还将被收缴。
在下列情形下,个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无效:
1、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3、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❽ 女子莫名被贷款1200万,其贷款合同是谁伪造的
近日,来自成都的程女士最近去银行办事,在打印了一份个人征信报告时,却意外发现自己在浦发银行成都分行有两笔各600万元的贷款,合计1200万元。浦发银行在调取了当年两份贷款合同的复印件,让他们感到难以置信的十,合同上的签名和手印根本不是程女士本人的。随后银保监局将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发现两次贷款的贷款方均为汶川顺发电熔冶炼有限公司,合同也是他们公司代表和银行工作人员所签。
❾ 请求帮忙解答关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贷款但贷款合同不实,贷款还不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你好:1、只要公司盖章贷款合同生效,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没有签字,不承担责任,但是,如证明是滥用公司管理权实施的贷款,应当承当补充责任。2、股东没有出资没参加管理,但是工商登记了,就应当对预期出资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法定代表人没签字不承担责任。3、需结合证明的内容判断。4、不好分析,需结合具体证据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