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款的利息要怎么算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2.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分三种情况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分三种情况:第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第二是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第三是利息计算应执行的利率基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于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一般都约定有利息,虽然在实务中很少执行,但是当甲乙双方对工程价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甚至进入司法程序时,工程承包单位一般会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建设单位承担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 工程款利息最高标准
法律分析:对于拖欠工程款方面,承包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般也要考虑追讨工程款利息,作为承包人的律师,如何保证承包的人权益得到充分的救济,以下几项为追讨工程款利息的法律实务:在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时,欠付工程价款的本金数额应当具体明确;对于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4. 建设工程欠款利息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算,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5. 工程款利息计算标准
法律分析:1、利息的计算,利息计算一般按月计算,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算。计算方法:欠款总数X利率=月利息欠款总数X利率X月数=总利息。欠款总数+总利息=应还款总数。
2、利率的约定:利率的约定必须双方平等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签订书面协议(不必完整的协议,有书面文字依据即可),利率的高低,法律没有最低限制,最低可以为0,但是有最高限制,最高不能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在0到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之间的利率,都是合法的,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没约定利息能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主张吗
可以随意主张,但法院支持不支持不好说。
7. 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1、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