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催收人员给公司打电话合法吗
我在信用卡催收公司做过,不到半年就退出来了。我担心,这个行业做久了,自己也就废了!
我把这个信用卡催收行业的危害性和你说说。
一、信用卡催收员永远没有回头客。你和一个持卡人说通了道理(或威胁、恐吓),他把钱还了,但是你可能永远都不会和他再联系了。这点和销售行业不一样。我们所想的“终身客户”和“长远利益”在信用卡催收行业是不存在的。
二、古人说:“和气生财”。但信用卡催收行业你永远没有和气的时候。欠款的持卡人,大部分是有遇到了一些难题,很少是有钱不还的。这时,即使他接到了催收通知,也从来不会高高兴兴的去还钱,(即使他知道,他的信用会受损、要支付高额利息)。所以信用卡催收行业的看家本领就是不断的“软威胁,软暴力”,如:明天再不还款,就移交其他部门作处理;或者,每天几十通电话干过去,直到持卡人手机、电话停电关机;或者几个人高马大的外访人员蹲点守候,看见持卡人就围上去……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是游离在法律的边沿。假如持卡人回答说,我要报警,催收人员就心虚了。
三、很多信用卡催收员喜欢用“假如不还款,就报警抓人”等威吓。其实,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信用卡透支,警察也不是随便可以抓人的。况且,银行一方面需要通过持卡人刷卡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不希望持卡人被吓到而去销卡。因此,银行对催收公司的授权相当有限的,信用卡催收人员手中没有太多“有力武器”,只能靠“死皮赖脸”、“死磨硬拽”等几招过日子。假如说有这样的恒心和毅力,还不如去开发一个有潜在价值的消费客户。
四、信用卡催收做久了,口才就特好。不论和谁说话,永远都是:他是正确的、对方是错误的。这是信用卡催收员的“职业病”。因为在信用卡催收员看来,只有持卡人把欠款还了,才是正确的,其他一律错误。即使持卡人一时生活困难、重病、失业等等,都不是理由,只有把钱催回来才是硬道理。颇颇有点“落井下石、见死不救”的感觉。心肠随之就越来越硬了。反正只要能收回款,完成业绩,其他一切不在话下。
五、作为信用卡催收员,每天8小时坐在电脑前看着液晶屏拨打一个又一个的电话,而且,绝大部分电话是打不通的,再而且,打不通的电话还需要每天重复的拨打,这样才可以向银行证明:这个电话确实打不通!你想想,每天拨打同样的号码,听到同样的声音——你拨打打的号码是空号……你拨打的电话已停机……你拨打的电话是空城空号…………烦不烦啊?
六、好不容易打通了一个电话,劈头盖脸的就说:×××,你的款为什么不还?什么时候还?他不还你烦!特别是女生,信用卡催收行业做久了,一个个伶牙俐齿的,讲话不礼貌,很不古典。
七、信用卡催收行业基本没有跳槽的。公司招收的全部是第一次进入催收行业。而且,离职的,绝大多数都不会再从事信用卡催收行业了。可见行业对他们的伤害有多深。除非你想献身给信用卡催收行业,否则,慎入。
以上是从信用卡催收行业退出后的一些看法。
㈡ 催收打电话到单位骚扰违法吗
你好!我欠了网络有钱花的钱,近2个周催收人员打电话办公电话骚扰,打电话骂我的同事,发烧了信息给领导。要怎么样投诉
㈢ 打电话催收属于犯法吗
打电话催收是被允许的,不算违法。不过,电话催收一定要在规定范围内执行。规定如下:电话催收时间为上午八点至下午九点;同一个平台同一天打催收电话的次数不能超过三次;未经允许不能随意骚扰借款人的家人、朋友、同时、工作单位,即爆通讯录。
法律分析
一般的电话催收员是不构成犯罪的,如果电话催收员还结合了暴力催收他人、故意制造他人违约行为,则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打电话催收辱骂行为从而引起肢体冲突是常见的,所以在催收过程中,双方尽量态度平和,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讲道理,禁止骂人。催收一般都是面对面的方式进行。当发现对方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形,要尽量避开。若没有办法避开,进行适当的正当防卫,后续交由警方来处理。无正当理由,催收员行使暴力还是客户行使暴力,都是违法的。有不少人还存在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观念,从而当别人欠债不还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来取回欠款,甚至有可能触犯非法拘禁罪。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但绝不允许用非法的方式来保护。在催收的过程中,无论是拖车还是收取客户的财产,任何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东西都需要向公司进行报备,等待客户协商处置的方案落实。未经客户同意,不得随意处置财产。私自收取客户现金不入账,可能会引发职务犯罪。变卖客户财产,收取客户现金的行为也是禁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