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1)扶贫到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金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② 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一年大概能给贫困户多少收入
扶贫小额信贷是专门为建档立卡贫困户获得发展资金而量身定制的扶贫贷款产品。主要是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级建立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什么条件的人能获得贷款呢?
70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对象是扶贫开发建档立卡信息系统内的贫困户,而且贫困户必须有发展意愿、有资金需求、有还款来源,经评级授信的贫困户可申请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从实际出发,适度放宽申请贷款的年龄条件。
③ 扶贫小额贷款政策有哪些
法律分析:“五位一体”扶贫小额信贷是对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的,贫困户同意将承贷的扶贫小额贷款委托给实施主体使用并获得收入的,5万元以下,期限三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发放、财政补贴利息和投保费用、县级政府建立风险补偿金、参加保证保险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七十五;
(三)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符合前款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④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⑤ 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是什么时候提出
这种是扶贫类的小额贷款,只有符合政策的人才能办理,如果你符合条件的话,可以去你们当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
⑥ 金融扶贫中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风险介绍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乱象丛生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社会各界自认为上市公司都是优质公司,戴着“上市公司”这个光环,似乎实力和信用就一定很强。特别是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担保较为看重,一些银行甚至暗示借贷者寻找上市公司担保,贷款审批才容易过关。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谋取利益也甘愿担保,从担保中按照贷款额度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
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或者官员“协调”,来自政府的行政压力和官员的威慑力,上市公司不得不提供债务担保,即是上市公司的非自愿行为。
此外,监管上也存在严重漏洞。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投资安全一直是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对投资者利益的最好保护之一就是监管好上市公司的各种行为,包括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和有效性,特别是上市公司资产资金、经营活动的变动变化,安全性和重大风险预警等。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问题,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资产安全甚至整个经营安全问题,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约束和监管。对个别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额度已经超过其资产的100%以上甚至超过25倍了,监管部门显然不能失语。
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一旦暴露不但造成商业银行贷款出现风险敞口,更重要的是给已经投资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的责任,但监管部门也逃脱不了干系。
⑦ 贫困户小额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如果有招行借记卡,可以尝试通过招联好期贷办理,操作流程:登陆手机银行后选择“借钱”-“好期贷”填写相关资料进行额度申请;已完成额度申请的客户,可以分别从“申请”、“借/还款”、“我的招联好期贷-我的额度”三个子栏目进入借款流程。
【注】
(1)借款时候验证交易密码和短信验证码;
(2)借款选择收款银行卡时可添加新的银行卡;
(3)每次借款最低金额不少于500元,最高不超过一万元,支持3、6、12、18、24 各月分期;等额本息还款;不收取平台服务费;日利率0.045%。
⑧ 精准扶贫脱贫政策
一、贫困人口认定程序
1.标准。精准识别贫困人口是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动态管理的需要,要求对返贫户、新增贫困户要及时纳入卡内。那么如何认定贫困户,其标准是什么?目前,我们国家的贫困标准为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2010年2300元不变价的农村人口,不变价与现行价每年综合物价上涨指数确定一系数。2013年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是2736元,2016年是2952元。另补充条件是无稳定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教育、医疗、住房无保障。
2.程序。(1)农户申请;(2)各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产生初选名单;(3)由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初选名单后进行公示;(4)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5)乡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乡镇贫困户名单,并在各行政村进行公示;(6)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县扶贫办复审;(7)复审结束后通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并逐级报省扶贫办备案。
3.负面清单。(1)在城镇购置商品房或易地自建(购买)住房的;(2)家庭拥有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且能正常使用的家用小汽车、大型农机具(赠予除外)的;(3)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国企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4)私营业主和股东的;(5)连续性缴纳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和领取养老金基数高的;(6)现任村两委主职干部及其家属的;(7)家庭成员具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愿从事劳动的,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有赌博、吸毒、好逸恶劳、家庭不和谐等行为之一的;(8)家庭承包耕地常年抛荒、流转、委托或长期雇佣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两年以上未回来居住的;(9)对群众有质疑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群众举报其不符合扶贫对象情形的。
对虽有上述情形,但因特殊情况,经综合衡量,未达到“一有两不愁四保障”标准,生活仍确处于贫困线之下,需保留其贫困身份的,须经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集体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公告公示后,按程序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报县级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并经县、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可以采集信息录入系统。属于该清单中一、三、四、六、八等几种情况的,必须坚决剔除,绝对不允许保留。但因病、因灾等原因支出压力过大、负担过重,造成该户生活确实困难(包括住房仍是危房、没有解决安全饮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没有落实,家庭有义务教育阶段因贫辍学子女,可以作为脱贫对象,予以脱贫处理。
对有“硬伤”情况、仍保留贫困户的要说明原因并实行全过程签字负责制。
二、贫困人口脱贫验收标准及程序
1.标准:“一有两不愁四保障”
(1)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都有一项以上稳定增收项目,和掌握一门以上就业创业技能,没有劳动能力的全部享受政策兜底。贫困户的扶贫手册中必须体现脱贫增收的措施及成效。
(2)不愁吃。一日三餐有保障。饮水安全,取水便捷。
(3)不愁穿。有应季衣被。
(4)义务教育。贫困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能够如期完成学业,不会出现中途辍学现象。上大学的子女,按其家庭意愿落实生源地贷款。
(5)基本医疗。贫困人口全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贫困户家庭成员患大病或长期慢性病,能够实现住院治疗或长期用药治疗,能够落实合作医疗报销和大病保险报销政策,额度较大的能够得到补充报销或救助。
(6)住房安全。贫困户住房安全,不是C级或D级危房。
(7)养老有保障。贫困户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贫困户全部纳入养老保险。
我市贫困户脱贫收入标准要高于同期国家扶贫线,高于当地当年低保线,今年人均纯收入不低于4200元。人均纯收入计算周期为上年度的10月1日至本年度的9月30日。
2.程序
(1)村级申报。每年12月初,经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名、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形成初步名单、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核实、村支书、工作队或帮扶责任人、贫困户三方认可签字、形成村级初选名单、公示等环节,公示无异议后名单报乡镇人民政府。(2)逐级普查、抽查、复查。乡(镇)对村申报的脱贫人口进行普查,确认名单后以红头文件报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办公室对辖区内上报脱贫人口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各地确认后上报市精准扶贫指挥部;市精准扶贫指挥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对各地上报脱贫人口进行抽样复查,核查比例不低于10%,确认后上报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3)脱贫销号。在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领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村“两委”及驻村工作队根据农村脱贫人口核定名册,通过第三方评估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农村脱贫人口数据进行更新、脱贫销号。
需要强调的问题
(1)强化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程序,保证农村群众精准扶贫工作的参与权。
(2)明确脱贫宣布主体及方式,贫困户脱贫由县级确认,并在贫困人口所在村公布。
(3)强化公示公告程序,各级均要按照要求进行公示公告,让贫困人口享有知情权,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贫困户脱贫要政府认定、本人认可、群众满意。
三、贫困村出列验收标准及程序
1.标准
贫困村贫困人口发生率降低到2%以下,贫困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70%以上,贫困村集体经济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贫困村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生产生活条件显著改善,贫困村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开展贫困村出列验收,贫困人口发生率为首要依据。贫困村整体建设达到“九有”标准,即:有主导产业,有集体收入,有健全的群众服务中心,有小学教育、卫生文化等服务功能,有硬化的通村公路,有入户的安全饮水,有安全的农村电网,有入户的广电通信光纤电缆,有清洁的生活能源。
2.程序
(1)村级自查、乡镇普查。贫困村在驻村工作队的指导下,由村“两委”对照贫困村出列标准,开展摸底自查,认为合格后报请乡(镇)开展普查。乡(镇)在村级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普查,认为合格后,报请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初评。(2)县级初评。每年12月中旬,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所在乡(镇)政府,按照贫困村出列标准,逐村评估脱贫情况,形成出列贫困村初步名册,以红头文件上报市精准扶贫指挥部。(3)市级确认并逐级验收核查。市精准扶贫指挥部组织有关行业部门及相关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对拟认定的出列贫困村进行核查验收及公示,通过后报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省级开展脱贫人口、出列贫困村核查,根据扶贫开发工作考核方案,纳入第三方评估内容。(4)出列销号。在县(市、区)精准扶贫指挥部领导下,乡(镇)政府组织人员,根据出列贫困村核定名册,通过第三方评估后,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管理系统中对贫困村数据进行更新、出列销号。
四、收入计算口径
(一)贫困人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口径
家庭各类收入总和扣除生产经营性支出后除以家庭人口计算得出。
1.农村居民总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即劳动报酬收入,是贫困户外出务工或就近打工付出劳动力获得的净收入,应剔除房租及生活开支。
(2)经营性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包括种植、养殖以及二产业、三产业等,含种植养殖业收入自产自销部分。
(3)财产性收入包括出让土地、房屋的租金,资金投入产生的利息、红利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贫困户家庭的相关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可用于消费的政府的各种财政补贴、政府救助、社会帮扶、赡养费等资金。
2.农村居民相关支出
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农药、化肥、种子、雇工等)。
(二)贫困村集体收入计算口径
贫困村村集体经济收入=贫困村经营性收入+土地流转、发包收入+上交收入
(1)经营性收入包括村集体直接经营的种养殖基地、参股企业等获得的收入。
(2)土地流转、发包收入包括土地流转过程中与承包主体约定的分红、流转费用等。
(3)上交收入为村集体财务租赁获得的收益及其他。
村集体收入指已实现的相关收入,不包含农业税附加返还收入、转移收入等。
五、贫困人口特惠政策
(一)医疗保障政策
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补贴60元以上,住院报销免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1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一半,县级筹资、市级统筹为所有贫困人口购买补充医疗保险。对目录内、目录外的治疗必须费用实行再报销。
(二)低保政策
符合低保条件即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4200元(嘉鱼县4530元),由民政部门进行补差兜底。各县市区往往分等级实行补差。
(三)教育扶贫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幼儿园、中小学、大学就读期间,优先享受学费减免和补助生活费救助政策。具体包括:
1.学前教育阶段:对贫困家庭在园幼儿,按每生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2.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免费发放教科书,对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按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的标准补助生活费。
3.普通高中教育:免学费,按每生每年25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
4.职业教育:免学费,中职学生按每生每年2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高职学生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对到大中城市接受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适当提高助学金补助标准;并按照高职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就读中、高职期间,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可申请不低于3000元的扶贫“雨露计划”助学补助政策。
5.本科教育:普通本科高校适当减免学费,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8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研究生教育:按硕士平均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平均每生每年10000元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同时,按照贫困家庭学生意愿,帮助申请最高限额12000元的国家助学贷款,在校期间财政给予全额贴息。
(四)易地扶贫搬迁
对居住地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深山区、地方病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自然生态保护区的贫困户以及水库库区缺乏生产生活资料、有搬迁意愿的贫困户实行易地搬迁。采取集中安置(包括中心村安置、城镇安置、生态旅游区安置、产业园区安置、“五保”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包括分散建房安置、插花和投亲靠友安置、进城及进镇购房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群众自筹资金每户不得超过1万元,实现交钥匙工程。按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的标准底线,建造50、75、100、125平方4种户型房屋。必须“拆旧建新”,旧房拆除补助标准人均0.25万元,每户补助不超过1万元。
(五)危房改造
对经住建部门鉴定为C级、D级危房的贫困户,优先改造。C级危房实施维修加固,可享受1万元左右补助;D级危房需拆除重建,最高可享有30000元补助。
(六)小额扶贫贷款
各县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放大贷款规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用、有合适产业项目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原则上提供5万元以下、3年以内、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农户由县级财政实施分类贴息。
(七)就业、创业政策
1.产业扶持政策
由各县市区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奖补政策,对发展产业生产的贫困户可实行3000元左右的奖励。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免费实用技术培训。贫困户可分享集体资源开发收益,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初次技能鉴定就能取得证书的,可申请领取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农家乐创业项目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新开办(2015年1月1日以后)农家乐创业,带动就业3人、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每户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半年以上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各地按每吸纳一人补贴2000元、每户农家乐补贴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4.光伏扶贫
国家规定我省2016年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为0.98元/kWh,6月30日以后并网发电的为0.85元/kWh,随着国家对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的逐步下调,虽然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造价将逐渐降低,但年平均收益也会有所下降。
六、台账管理
(一)纸质台帐资料
1.贫困户脱贫验收资料台帐
贫困户档案资料:
(1)贫困户本人签字的《贫困户申请书》;(2)贫户致贫原因资料(包括病历、残疾证等);(3)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入户核查表或贫困户信息采集表;(4)扶贫手册;(5)到户项目申请表;(6)扶贫项目确认书;(7)干部帮扶承诺书;(8)扶贫、帮扶项目进展情况记录表;(9)贫困户家庭可支配收入核算表;(10)贫困户精准脱贫评估验收表;(11)贫困户退出确认书。
贫困户申请表落款时间中,首次申请时间为2014年4月;精准识别回头看补充的贫困户申请时间为2015年12月;审计整改补充的贫困户申请时间为2016年9月。其余表格落款时间点参照《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扶发〔2014〕13号)时间节点依次顺推。
村委会保存档案:(1)村民小组或村委会提名材料原件;(2)脱贫民主评议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照片;(3)村级脱贫户初审确定名单,公示文件、照片;(4)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统计表、会议记录、会议照片;(5)贫困户初选名单公示原件、公示照片;(6)村委会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审核确定贫困户的报告》,报告需以正式文件盖村委会公章,并将贫困户初选名单以附件形式附后;
2.贫困村出列资料台帐
村委会保存档案:(1)村委会盖章的《贫困村申请书》;(2)贫困村登记表;(3)贫困村出列申请;(4)精准扶贫政策清单;(5)贫困村统计年报(可支配收入、集体经济收入);(6)出列评估验收表。
乡镇保存档案:(1)乡镇人民政府《出列贫困村拟定名单公示》原件、公示照片;(2)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级精准扶贫指挥部《关于审核确认贫困村出列的报告》原件;(3)乡镇初审意见。
3.脱贫验收台账资料保存需要注意的问题:
(1)每个行政村都要有精准扶贫档案专柜。
(2)所有贫困户都要做到一户一档一册,即一户一个档案盒、一户一份扶贫手册(一式两册)一份放入档案盒中,一份放入贫困户手中。
(3)所有贫困户档案按脱贫年度归类摆放。
(4)档案材料按时间顺序进行整理。
(5)尽量提供多的真实佐证材料,特别是公示、公告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6)贫困户的档案中既要有识别进入的资料台帐,又要有脱贫退出的资料台帐。
(7)凡是要求签字的地方,一是不能漏签,二是不能代签,特殊情况下,请人代签要写代签人的姓名,加盖本人手印。
(8)所有统计资料表格不能漏项、错登,使用的数据要符合逻辑。
(9)村级档案要包括精准扶贫政策文件;精准扶贫宣传资料;村委班子、驻村工作队、帮扶责任人分工及职责;帮扶责任人与贫困户一对一安排表等档案;贫困户识别与退出档案;贫困村进入档案(非贫困村不建);村级规划、年度脱贫计划等档案;项目安排、合同、招投标、实施管理、验收资料档案;资金安排、拨付等管理档案。
(二)电子档案
全国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动态管理系统(简称国网)信息资料动态管理
国网现有七个部分,分别为扶贫对象、扶贫主体、扶贫资金管理、扶贫项目管理、查询、统计、系统管理。
国网启用的意义:
一是实现“六个精准”(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第一书记)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的重有效载体,是“六个精准”的集中体现,是安排帮扶项目、用好扶贫资金、提高脱贫成效的重要基础,是上级评估基层工作的重要依据。
二是有利于完善精准脱贫的档案。将精准脱贫过程中海量、零碎、形式不一的原始资料,通过采取数字格式,整理形成收录完整、归类科学、查阅便捷、存放安全的精准脱贫历史档案。建档立卡数据全景式记录扶贫对象识别、帮扶项目落实、帮扶资金安排、帮扶成效评估、扶贫对象退出管理、项目资金监管等,全面展示脱贫攻坚整体进程,形成反映全面、描述准确、逻辑清晰、时序连贯的电子化档案。建档立卡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将成为共和国脱贫攻坚的档案库。
三是扶贫工作信息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通过开展数据合理性和逻辑性审查、跨部门比对核查,直接检验识别对象准不准、管理结果实不实,在此基础上,建立良性的纠偏纠错机制,作用于扶贫对象识别和动态管理过程,确保识别精准、数据精准。
国网是考核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重要指标数据来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