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面临破产,我存的钱取不出,怎么办
国家都有这方面的法律,建议你去找职业律师咨询一下,更稳妥的保护自己财产安全
㈡ 请问小额贷款是做什么的,是违法的吗
小额贷款是合法的。 小额贷款是贷款人为解决借款人临时性的消费需要而发放的期限在1年以内、金额在30万元以下、毋需提供担保的人民币信用贷款。
㈢ 小额贷款合法吗
小额贷款是合法的,前提是他的利率要在国家的法律规定内就行了,超过的都是高利贷。而且公司需要取得银监会的牌照才行。
㈣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违法吗
现在小额贷款公司不违法,并且还很多的这种公司,他们是合法有工商执照的,但是在办理贷款时要注意,因为有“公司不太一正规,一定要注怎合同要看好在办理。
㈤ 小额贷款合法吗
民间小额贷款不违法。民间小额贷款不是高利贷,且民间小额贷款受监管机构监督、管理,其借贷利率也在合肥范围内,因此不属于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典的约束和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㈥ 小贷贷款公司合法吗
进行过合法登记,程序合规的小贷公司是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公司类型;
(六)经营范围;
(七)营业期限;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㈦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面临破产,我存的钱取不出,怎么办
㈧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怎么样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2010-08-03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沁阳市香港街太行新城临街房。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8825596232769,企业法人田曙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沁阳市曙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凭省批文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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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小额贷款受法律保护吗
小额贷款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信贷资产的安全,提高贷款使用的整体效益。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六十二条: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等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贷款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三章贷款期限和利率第的第十三条: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㈩ 小额贷款合法不
一般以实际收到的金额作为本金。题主借款的年利率(按本金39800元计算)是21.61%,这个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题主需要归还约定的本金和利息。若以51180元作为本金计算,年利率仅为5.69%,那更是受法律保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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