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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小额贷款法庭条例

发布时间:2022-06-26 12:01:37

1.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2. 香港法院分几级,各级权限划分

香港法院组织系统分为三级:

1、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裁判法院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裁判法院可审理多种刑事可公诉罪行及简易程序罪行。

区域法院是香港次于高等法院的原讼法院。香港主权移交前称为地方法院,具有有限的刑事及民事司法管辖权。刑事审判权方面,除某些极严重的罪行如谋杀、误杀和强奸外,一般刑事案件均可由区域法院审理。

2、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

原讼法庭可审理任何刑事和民事案件,也可审理来自裁判法院、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及淫亵物品审裁处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庭负责审理来自高院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的所有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亦会聆讯来自土地审裁处和其他级别较低的司法机构的上诉案件。

3、终审法院。终审法院聆讯来自香港高等法院(包括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的民事及刑事上诉案件,对香港司法管辖权范围内的诉讼有最终审判权。

(2)香港小额贷款法庭条例扩展阅读

香港的法院制度在英国殖民统治时期形成,带有明显的普通法国家法院制度的特点。1844年,港英政府颁布《最高法院条例》,并成立香港最高法院,标志香港司法制度尤其是法院制度的建立。

为确保香港繁荣稳定,1997年回归后,香港特区的司法制度基本没有改变。目前,香港法院主要由裁判法院、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等构成。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还有数个法庭和审裁处能就指定范畴内的纠纷作出判决,这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淫亵物品审裁处。

3. 小额贷款相关法律

关于小额贷款的法律法规很多,用户可以购买《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进行了解
《中国小额信贷法律法规汇编》里面收录从1995年6月到2010年的全部小额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总收录多达151条,总字数达85万字。不仅收录了中央主要机构,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小额信贷方面法律法规,还涵盖了各地方政府机关最新颁布的具体的地方规定,针对性更强,内容更加明确。

4. 本人欠贷公司十万还不上都是小额贷款,他们如起诉会坐牢吗

欠贷款公司的款不还,被起诉后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

1、银行胜诉之后,如果你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你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另外你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你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你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5、《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不还,还会影响个人信誉,征信记录上会有不好的记录。一旦成为老赖,黑户,以后也会影响子女上学,以后贷款也有影响。

(4)香港小额贷款法庭条例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犯罪的一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贷款是指作为贷款人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愈益增大,贷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日益突出。

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通过发放贷款参与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并支持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和进行技术改造,促进生产发展,同时还通过发放贷款促进商品流通,促进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等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我国贷款金融业务的日益发展,诈骗贷款违法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并愈益严重。诈骗贷款行为不仅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必然影响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正常进行,破坏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

因此、诈骗贷款行为同时侵犯了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所有权以及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具有比一般诈骗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 小额代款的条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6. 小额贷款被告上法庭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1、贷款人不归还银行贷款的,银行可以起诉到法院。

2、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时,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4、另外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他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5、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7. 小额贷款法院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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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什么是放贷人条例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焦谨璞在出席第四届财富中国论坛时表示,将尽快制定“放贷人条例”,开放信贷市场。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起草放贷人条例。焦谨璞说,相关条例的制定,将使民间信贷从地下逐步走到阳光中来,将有利于改善当前小额信贷等组织存在的法律环境,同时使民间信贷实现阳光化,因为“放贷人条例”可以规范放贷机构行为,为借贷合同纠纷的裁决提供法律依据。

放贷人条例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是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它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化路径,更重要的是,规范的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市场需要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民间借贷以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规范,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尤其是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目前,融资难是阻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完成技术的原始创新或者研制出创新产品雏形之后,其前期自筹的资金已经基本用完,企业在此基础上要想得以继续发展,就必须进行融资,才能完成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推广。企业的产品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化,再到产业化需要一个过程,一个企业要想实现盈利,就必须走完这一过程。但到正规渠道融资又存在诸多困难,因此一些科技型中小企业选择了民间借贷。这是由于,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具有金额小、分布广泛、分散性强等特点。这些特点恰恰适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对此,2006年9月出炉的《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报告》称,近年民间借贷总量基本维持在GDP的6%至7%水平,相当于年末金融机构本外币贷款余额的4%至5%。有调查称,中国民间流动着总额高达7000亿至8000亿元的地下信贷资金。我国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融资。在江浙等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民间借贷的繁荣已是公开的秘密。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服务不到位,或者借款人所在地区根本就没有正规金融机构。借款需求通过正规渠道得不到满足,只能转而求助于地下。该报告建议,结合中国民间金融的实际,针对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制定专门的放贷人条例,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并同时修改相关法律,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

同时,条例出台,“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困扰小额信贷组织多年的法律地位真空现象将成为历史,小额信贷组织将拥有合法地位和发展空间,小额信贷的扶贫作用将会更加明显。小额信贷旨在扶贫,但由于缺乏一套为弱势群体提供贷款的有效机制、缺乏社区性金融机构和合作互助性金融机构,中西部地区仍缺乏基本的金融供给。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个乡一级的地区平均只拥有1.31个金融机构。也就是说除了农村信用社,其他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少之又少。一些正在探索的小额信贷公司试点,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关于小额信贷的法律法规,开展了10来年这项业务的机构都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小额信贷项目很难吸引到资金和人才。除此之外,民间金融游离于法律和监管之外,除了滋生高利贷等问题外,还使中国人民银行缺乏民间资金的运行数据,货币政策的效果部分被民间借贷抵消,不能很好地达到宏观调控目标。因此,给予民间放贷机构合法地位,将其纳入正式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注册管理,其放贷记录全部纳入央行的信息系统,已是势在必行。

民间金融“阳光化”的国际经验

其实民间金融“阳光化”在国际上早有先例。香港有《放债人条例》,南非有《高利贷豁免法》。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利率、金额、借款时间和偿还方式由借放款双方自行约定,但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南非《高利贷豁免法》则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南非的实践表明,政府法规虽然允许高利贷,但高利贷并没有存在,因为在一个充分竞争的借贷市场上,高利贷几乎是没有生存空间的,除非整个经济体出现系统性的风险或危机。香港的实践也证明了市场规律的有效性,香港《放债人条例》规定,任何人经注册都可以从事放债业务,除利率不得超过规定的年息上限6厘以上之外,金额、借贷时间和偿还方式均由借贷双方自行约定。国内也有成功的实践,如成立于2002年的浙江省台州市商业银行,运行几年来,不良资产一直控制在2%以下,每年的净利润都在20%以上。

民间借贷将成投资热点

2006年9月,浙江省首现“民间借贷公司”,引起当地媒体的广泛关注。其实,民间借贷早已形成巨大的市场。据了解,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青岛,2005年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才23家,2006年则猛增到35家,另外济南市目前也有近20家类似机构。由于“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将使民间借贷合法化,而对于从事民间借贷咨询服务的中介公司而言,从此将有法可依,有迹象表明,风险投资已开始关注民间借贷机构并计划注资,民间借贷将成为投资的热点,民间借贷咨询服务中介公司业务将迅速膨胀。这是由于,正规金融机构筹资时间长、手续繁琐甚至难以获批,使很多人放弃到正规渠道融资转而寻求民间借贷。民间借贷限制较少,如对借款人没有年龄和用途限制,借款人只要有真实需求,有抵押物,有收入来源,就可以申请贷款,一般在其房产抵押或汽车质押等通过验证后,3-5个工作日就可拿到款项。

而对于一般市民而言,除了存款、买基金、股票,民众多了一个理财途径,那就是放贷,可以将私有资金合法自由放贷,在商定的利率内收取利息,从而多了一条理财途径。一般7.5%-10%的年收益率明显高于银行存款利率。假如投资者放贷20万元,按每年8%的年利率计算,一年就能获取16000元的利息收入。而且放贷的合法化,将进一步降低放贷的风险性,成为一个相对比较安全的理财途径。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由于需要在法律上确立私募融资制度的地位,《物权法》草案是放贷人条例的制定基础,它的出台将加速条例的制定工作。目前,《物权法》草案还没有正式出台,所以《放贷人条例》也缺乏制定的基础。因此,《物权法》能否通过,将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

在制订放贷人条例的同时,还要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如《贷款通则》等,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在司法实践中,目前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是根据1998年7月国务院第247号令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取缔办法》(简称247号令)。该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限。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一致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对此,有关法律人士强调,在借贷过程中,应注意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注意把握“只贷不存”的含义。明确借贷人的法律地位,让众多生存于地下的民间金融走到台前,取消对非金融机构从事借贷活动的限制,这样,借贷双方有了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条例的制定,有关专业人士还建议,贷款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的信贷法规,比如南非《高利贷豁免法》规定,机构或个人只要是发放5000美元以下的贷款,不管其利率高低,只要到管理机构登记就算合法。而在我国,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4倍。其实现在民间放贷的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一般是随行就市。国家规定过于严格,不利于民间借贷的发展。

9. 小额贷款法律求助

1、按照5.6万元计算,年利率17%,按照3.7万元计算,贷款利率为26%(不足)
2340×24=56160(总欠款),(56160-37000)÷37000=51.78%÷2=年利率
2340×24=56160(总欠款),(56160-37000)÷56160=34.12%÷2=年利率
按照规定,24%受法律保护,24%-36%自愿支付的法院不管,36%不受法律保护,可以要求返回利息
所以从利息上来说是符合规定的
2、唯一不合理的地方在于收前期,这违反了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3、网络知道不能帮你解决问题,详细咨询律师,一般咨询费5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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