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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扶贫贷款的清收难度

发布时间:2022-07-02 14:18:18

❶ 不良贷款为什么难以清收

一、信贷资产质量差

基层商业银行由于历史性、政策性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已拖欠多年,从实际占用形态看已经形成呆帐,只是商业银行上级行尚无相应的政策规定,无法进入呆帐或进行核销。如农业银行扶贫专项不良贷款、粮食企业附营业务不良贷款,大部分是由农业发展银行两次业务划转贷款划转而来。再是部分企业有的已名存实亡、有的处于停产或半停产境地、有的商业企业如基层供销社划小核算单位后已处于自然解体状态。这部分债权落实贷款责任难度大,且手续复杂,收回比例极低。

二、清收手段单一

基层商业银行清收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就是对员工考核时进行绩效挂钩,这种办法对金额小、清收较易的不良贷款效果明显。而对那些清收难度大、金额高的不良贷款,却很难奏效,有些干部职工畏难而退,消极观望,宁肯遭受暂时的经济损失,也不愿坚持原则,去啃硬骨头、打硬仗。

三、贷款责任落实不到位,致使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难度加大

前几年,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和内控制度建设不健全,信贷管理松散,漏洞较多,各级商业银行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抵押担保和物质保障不足等问题。这部分贷款既有信贷审查不严,对资信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贷款,也有对未办理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手续的扶贫贷款。在最初形成不良时,由于信贷管理没有及时跟上,本息积欠如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致使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差。近几年,商业银行虽然通过各种清收手段,进行清理整顿,并对不良贷款责任进行了落实,但由于缺乏有效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而最终造成不良贷款清收无实质性进展。

四、贷款客户信用观念差,致使依法保全信贷资产难

大部分贷款客户受信用环境中不良因素的影响,不讲信誉,产生逃废金融债务行为,有的恶意破坏和银行之间的信用关系,不图发展,能拖则拖,更有甚的是转移其有效资产,致使银企关系进一步恶化,也有相当部分企业在还贷无望的情况下,人为拖欠或拒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同时,在依法保全信贷资产执行过程当中,法律部门执法力度较弱,商业银行在起诉收贷案件时往往是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实际收到的效果确不理想。多数不良贷款仍然在收回的执法过程当中半途而废,造成依法清收不良贷款作用有限。

五、信贷结构失衡,致使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投入萎缩

基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仍存有“惜贷”思想,再加上受上级行授权授信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制约,基层商业银行基本上不发放新的贷款,就是发放贷款,也只是小额质押贷款和个人住房消费额度贷款。对那些仍有前途但暂经营困难的企业,不敢给予支持。多数基层行采取存款全部上存的办法,导致资金流向经济发达地区,而本辖区信贷资金需求不能有效满足,形成了当地企业效益越来越差,信贷资金越来越难收回,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越来越低的恶性循环。

❷ 银行如何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管理

农村信用代办站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成立应运而生的历史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点多面广,业务灵活等诸多优势对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充当金融纽带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不可磨灭的功勋。随着先进的结算手段和高科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和推广,农村信用代办站被淘汰出局。农村信用站撤销之后,如何更好的服务“三农”,联系“三农”则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急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一、难点

农村信用站撤销以后,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布局,明显驱于不合理。广大农民不可能象过去一样得到快捷的金融服务。笔者仅就湖南省武冈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共有17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共有人口74万,其中城区人口14万,城区面积20平方公里;农村人口60万,农村面积 1418平方公里。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 个其中城区有营业网点32个,农村地区有营业网点23个,一个营业网点要承担 61.6平方公里区域和7479户农户的金融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很难到位,于是出现了很多新的难点。

1、网点紧缩,服务难度增大,导致农户对信用社的信赖度削弱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大,信贷人员所面对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明显增多,有的到了难以承受的的程度。这样农民享受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没有过去那么快捷便宜了,因此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怀凝农村信用社还是否姓农。比如晏田信用社信贷人员共有3人,所面对的贷款户有3000多户,平均每个信贷员要承担1000 个农户贷款的跟踪和管理,一年之内很难访遍所有的借款户。比如司马冲信用社管辖的正冲村,离信用社所在地有15公里之遥,加之交通不方便等原因,信用社工作人员一年很难去几次。农民借贷很难找到信用社的管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担心这次还了贷款下次找谁借的问题。于是他们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很大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持不信任的态度。

特别是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开发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这一新品种后,出现了千奇百怪的现象。有的农户认为信用社的贷款是政府的扶贫贷款,“不借白不借,借是白借”在认识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正因为这种认识的偏差,于是就出现了贷款投向易位的现象。他们以发展生产为由借款,实际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有的还转借给他人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这样,客观上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偿还。

基于农户这种不信赖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信用观念淡薄的意识,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大都有点谈贷色变,对小额贷款能不放就不放,特别因为信息不对称,还真的有点不敢放。因此就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即:农民借不到信用社的贷款,信贷人员不敢放贷款,农民就更不愿还贷款。

2、人力不足,管理难度增加,导致信贷资产质量难以提升

信用站撤销后,信用社的信息联络员,由于“三不带”,在收贷、收息、收储上,也没有了过去那种积极性,加之,不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信用社的工作实际成了他一桩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他们办理一笔贷款业务要跑一次信用社,前面所述有的行政村离信用社所在地十几公里,加之交通不便,基本上就是收一笔贷款要半天或一天时间。特别是小额贷款,那么,信息联络员一天之内所耗费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收入明显不对称。因此,他们也不可能象过去安排专门时间去做信用社工作,那么,真正要解决问题,只有靠信用社本身的工作人员,而有的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只有2至3人,却要面对几千户客户和几十平方公里的地域,深感力不从心。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在推广的过程中,由于信用社本身人手不够,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实际没有将工作做实。主要表现是: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无暇深入农户调查,全靠各村村委会和信用社聘请的信息员凭个人印象和个人感情,进行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加之,有的信用社为了追求工作进度,忽略工作质量,使一些不够条件的农户也评上了信用户。

贷款放出去后,由于人力不够后续管理跟不上,导致部分贷款挪做他用后,信用社未能及时掌握情况。从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就大打了折扣。

3、考核从严,工作难度加大,导致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

基于上述的种种情况,信贷人员惜贷、怕贷的情绪日益上涨,特别是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以来,在信贷人员很难了解到农户的经济信息的情况下,更是惧怕发放贷款,因为一旦形成呆账会给自己增添不少的麻烦。所以,多一事不与少一事,这是其一。其二,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催收确实是一桩要走遍千家万户的事情,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前提下,不一定能得到收获。而上面的考核又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只看报表数字,不看你是否付出过劳动,付出多少劳动。因此对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挫伤。

二、对策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出现的这一系列的新工作难点,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会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是不利于诚信社会风气的树立;二是给信用社造成严重的贷款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农村信用社面临邮政储蓄银行即将成立,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等严重挑战和压力,将会使根植于农村这块土地5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失去最基本的群众基础,即最基本的客户群。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1、切实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严格把好信用等级证的发证和年审关。

农村信用社在贯彻好小额农户贷款“核定额度、周转使用、随到随贷”的原则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按行政村、组,逐户地按户口登记的户数建立好档案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记录的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年龄和主要从事的职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概况和历年的信用记录、永久性的联系方式。做好农户的信用档案信息工作,一是有利于掌握好客户的诚信度;二是减少在核发信用等级证时,确定授信度的工作量;三是有利于小额贷款的动态管理。比如贷款即将到期催收时,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在做好信用档案信息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把好信用等级的发放、年检关,笔者建议各县(市)的联社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小额农户贷款信用等级证授信标准管理办法》,将各个信用等级的授信条件和处罚办法明文规定下来,将授信的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下来,这样既约束了农户,也约束了信用社工作人员。

2、认真做好小额农户贷款划片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信用社要按照管辖的范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分片责任包干到人,每个信贷员对所辖的借款户要有专门的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借款户借款、还款情况和贷款管理、催收情况,并做为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依据。一改过去那种只重工作结果,不重工作过程的考核办法,将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考核相结合,并适当加大工作过程考核的份量,从而有效地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与村组、干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积极支持。

大企业、大金融的信息往往是“硬信息”,他们的信息源主要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具有可传递性,而农村信用社所面对的农户,他们的经济信息往往是“软信息”,他们没有财务报表可查,没有详尽的数据供你分析。因此,他们的经济信息传递性差,而最能了解和掌握他们信息的人,应是与他们朝夕相处的村组干部了,所以信用社要想最充分地掌握农户的经济信息,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一是充分尊重他们,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信息联络员时,尽量在村组领导中选拔。

4、积极推进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的改革,很明显的超前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当然,从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自我生存能力的增强,规避经营道德风险这个角度看,当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如何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三农”这个角度看,就值得商榷。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很明显地出现了信用社和农户贷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选的应是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信用社面对的客户群体由过去的千家万户的单个农户,变为更具经济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也写下浓彩重墨的一笔,尽几年,北方一些省份的农村信用社为我们树立了典范,吉林省的太平百花信用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明确规定,入会成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投入合作社,投入一定数量的股本金,社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合作社统一批量购进,然后再按市场价格卖给社员,形成的利润的分配20%作为合作社的费用,10%作为合作社的积累,70%按社员的交易额返回给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所有社员有连带责任。信用社只将贷款打包发放给农民合作社。这样,一是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大大地减少了农村信用社所要面对的借款户的数量,减少了信用社的贷款管理难度,实现了信息的对称,促进了农信社与农村经济的双赢。

❸ 扶贫小额贷款

扶贫小额贷款
(一)贷款对象及条件: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申报条件: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2、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扶贫产业规划、扶贫开发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2)资源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市场潜力大,且能带动当地相关产业发展,扶持效果得到贫困户认可;
(3)具有较强的扶贫辐射带动作用,能直接安排贫困农户子女务工就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村贫困人口收入,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帮扶脱贫协议。
(二)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及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三)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担保方式:贫困户申请扶贫小额贷款原则上实行免抵押、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方式,经银行机构调查认定借款人确实预期风险较大的,可要求借款人追加相应抵押担保物或担保人;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以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为主。
(五)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六)还款方式:还款方式采用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
(七)贷款利率:执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
(八)贷款贴息:对贫困户、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

❹ 贫困户小额贷款的政策

贫困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并且三年内免息:

一、按照相关规定在脱贫攻坚期内,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贫苦户每户最高可贷款5万元,由当地县级财政机构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对于农户来说也就是三年内免息,换句话说,也就是国家拿5万元无偿的给农户用三年,农户可以利用这笔钱进行生产或者创业,进而脱贫致富。

二、根据国家金融扶贫政策的相关规定,2017年农村贫困户只需满足以下4个条件,即可申请享受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1、“三好”农民。即遵纪守法好、家庭和睦好、邻里团结好。

2、“三强”农民。即责任意识强、信用观念强、履约保障强。

3、“三有”农民。即有劳动能力、有致富愿望、有致富项目。

4、“三无”农民。无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风气;无拖欠贷款本息、被列入贷款黑名单记录;无游手好闲、好吃懒做行为。

(4)小额扶贫贷款的清收难度扩展阅读:

1、扶贫贷款的贴息范围:2000年1月1日起,中央财政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含当年新增、收回再贷、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在计划额度内进行贴息。1998年前发放的所有扶贫贷款均不再贴息。

2、扶贫贷款的贴息比例: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3、扶贫贷款的贴息年限:根据国务院作出的“从2000年开始,把当年新增扶贫贷款,收回再贷的扶贫贷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贫贷款全部纳入当年扶贫贷款计划;财政部根据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给予贴息”的决定,中央财政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扶贫贷款计划规模内贴息,原则上只贴一年。

4、扶贫贷款贴息的结算:扶贫贷款贴息实行按季据实结算。每季末由农业银行各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列其中数)汇总填报《扶贫贷款财政补贴利息结算表》,经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扶贫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银行总行;

5、由农总行汇总后(附分省表),于次季第一个月底前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与农业银行总行结算。各级农业银行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扶贫办必须认真、及时、真实、准确地按照规定做好此项工作。

❺ 清收不良贷款措施及建议

措施与建议如下:
(一)实行责任清收。
严格落实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按照“新陈划段,落实责任。锁定基数,动态监控”的管理原则,对五级分类存量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管理,形成的不良贷款,要采取积极措施清收和处理,确保绝对额下降;对已落实责任、限期收回的要兑现处罚措施,坚决不能一拖再拖、姑息迁就,该停薪的停薪、该包赔的包赔、该下岗的下岗、该法办的法办。
(二)实行协调清收。
各社要及时与当地村委会或居民会,通过财政拨补、补贴及村社的财产进行抵债等方式,协调清收。
(三)实行依法清收。
对于有偿还能力但拒不还款的赖债户、非信益企业和个人,要依法起诉,运用法律手段清收不良贷款。
(四)实行启动清收。
要探索启动清收的办法,把清收不良贷款工作与提高支农服务水平结合起来,积极帮困扶贫,激活农户不良贷款。
(五)实行处置清收。
对表内外抵债资产,在妥善保管的前提下,采取转让、重组和租赁等方式积极、及早处置变现。
(六)在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各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采取有效措施,只要措施依法合规,效果明显,有利于调动信贷营销人员的积极性。
如何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一)加强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尽最大限度清收不良贷款。
(二)加大不良贷款的责任追究力度,做到每笔不良贷款都能落实到人,并限期清收。
(三)加强内控制度的管理,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四)加大五级分类中关注类的贷款清收力度,并同时对正常类贷中可能形成不良类的正常贷款的进行监测,以防止新增不良贷款。
(五)对新发放的贷款,应加强管理,并做到合法合规,坚决杜绝以贷收贷,以贷收息,以防止不良贷款前清后增。

❻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❼ 05年在乡农村信用社贷的扶贫款,现在没钱还不上了,怎么办

05年的贷款现在应该属于不良贷款了,还上了信用社也不能给你贷款了,你已经进入黑名单了,但是你应该明白信用社还是可以起诉你的,而且05年的利率还很高,现在利息可能已经超过本金了。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一般都有政策,只要你归还全部本金,利息本分事可以适当减免吧,这个还要看当地信用社的政策了,快去咨询,马上还吧。黑名单可不是闹着玩的。

❽ 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

近些年来,农村信用社以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为契机,转换经营机制,改进贷款方式,加大支农力度,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贷款难”问题,成为广大农民面向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的“助推器”。然而随着小额农贷推广工作的深入发展,也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制约了农村信用社对“三农”发展的支持和自身效益的提高,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小额农贷逾期率偏高。一是农业产业生产周期长、见效慢,贷款形成逾期的可能性大;二是农民无固定收入来源,经济基础薄弱,还款预期难以把握;三是受支农再贷款期限、存款结构、资产流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少数信用社在贷款投放时,没有根据农作物的生长周期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存在人为缩短的现象;四是宣传不够深入,致使少数农户认识模糊,把小额农贷视同国家扶贫贷款,还款意识较为淡薄,甚至恶意逃废债;五是管理跟不上,工作难到位。机构整合后面对分散的农户贷款,信贷人员工作量急剧增长,工作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六是部分农民长期外出打工,致使贷款到期难以及时收回。

二、小额农贷风险较为突出。一是农业是弱势高风险产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二是小额农贷是信用贷款,本身就潜在较大风险;三是县域经济中缺乏可靠的产业项目,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贷款投向结构单一,主要集中在种、养殖业,常常受农业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贷款风险较高;四是农户对市场把握不准,信息不灵,生产具有较大的盲从性和跟风问题。

三、小额农贷管理不到位。部分信用社将推广小额农贷和信用工程创建工作当成一次性“活动”,结果不同程度存在“哄抢” “冒名借款”、“租用借款”、“化整为零”等贷款违规现象。主要体现在:一是宣传未到位,农户对小额信用贷款的认识存在偏差。许多农户把信用社颁发的《贷款证》当成存折,把授信额度当成自己的存款,哄抢贷款,还款意识薄弱;二是部分农户将《贷款证》和授信额度转借他人,当贷款到期时,借用双方则相互推卸还贷责任,引发了债务纠纷,增加了信用社的收贷难度;三是《贷款证》的审核与发放存在漏洞,出现一户多证和虚假办证,少数农户和个别信贷员以多人名义分别办理贷款证并从信用社借出大额贷款,套取信贷资金;四是冒名贷款、多头贷款、化整为零贷款难以有效控制。信用社片面强调简化贷款手续而放松贷款审核、发放程序,小额农贷责任不明确,“三查”制度未落实。大部分信用社又没有实行微机联网,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难以对农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小额农贷评级授信政策执行不严。一是农户一般没有建立家庭收支帐目经济活动档案,对农户评级底细不清,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存在较大的主观盲目性和随意性,导致小额农贷信用评定失实;二是评级授信把关不严,等级比例失调。没有根据小额农贷“四不评”和三个等级标准逐户审核把关,有的信用社由于人员少、服务对象多等原因,没有深入到村逐户调查了解,而是直接委托村镇“两委”核定,等级评定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小额农贷年检中,部分社没有根据农户家庭资产负债、资信状况等方面的变化重新评估,凭个人主观臆断,敷衍了事,存在信用等级高估现象;三是部分农户只评定了信用等级,没有授予相应的贷款额度;四是利率政策执行不规范。多数信用社在发放小额农贷时,没有执行利率优惠政策和差别利率,难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五、小额农贷发放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是小额农贷无法满足农户较大规模经营的资金需求,现行的小额农贷授信额度较小,众多有偿还能力的种、养殖大户无法得到充足的信贷支持,而申请其它种类的贷款,其手续又非常严格,由此形成了农信社“想贷而不能贷”,农户“想借又借不到”的尴尬局面;二是部分信用社推行包放包收的贷款责任制,实行与工资、奖金挂钩的信贷激励约束机制,而小额农贷管理难度大,存在一定的风险,加重了信贷人员的恐贷心理;三是农村信用社被动地发放小额农贷,对产量明显过剩的农户贷款需求没有进行有效抑制,信用社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杠杆调节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六、小额农贷比较效益低。目前,小额农贷综合收息率仅在5%左右,与资金综合成本持平,低于其他贷款2个百分点。小额农贷使信用社在实质上扮演着农业政策银行的角色。少数信贷员惯性思维难以及时转换,思想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发放小额农贷增加经营成本,不如发放大额贷款和企业贷款省力省事,影响了小额农贷的推广面。

为此,要推动农村信用社小额农贷的稳健运行,必须继续做好如下工作:

一、规范小额农贷操作行为。一是全面规范评级授信行为。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吸收个人资信征询系统的经验,制定农户定性和定量资信评价体系,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组互评—村委会初审—信贷员复审—评定小组审定”的程序,做好评级授信工作;二是认真开展年检工作。加强农户信用动态管理,及时调整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三是按照农户等级,执行不同档次的利率,以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广大农民共同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二、加强小额农贷管理。一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打破“春放秋收冬不贷”的放贷模式,按农业季节性和周期性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避免人为缩短期限造成贷款逾期;二是推行“客户经理”和“农户协管员”制度,充分发挥村委会、村民代表的职能作用,随时了解农户资信变化的信息,协助信用社加强管理;三是正确处理好简化手续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做到简化手续必须以风险防范为前提;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实行贷款归还公示制度、按期结息制度、信贷催收制度等,增强农民的信用意识,不断提高贷款回收率;五是加强农户贷款证的管理,建立“农户电子档案”,降低管理成本,规避冒名贷款、多头贷款等各类违约风险。
三、创新小额农贷模式。适度突破授信额度的限度,探索并推行联保贷款和建立小额农贷联保基金等方式,优化小额农贷营销方式组合,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授信的组合小额农贷,支持农村经济大户有充裕的资金上项目,发展生产。
四、引入小额农贷管理“均衡”机制。把责、权、利相统一,将小额农贷各项考核指标分解到人,合理授权,强化考核,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基层信贷人员发放小额农贷的积极性,确保小额农贷的质量。
五、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作用。信用社要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资源和对市场的预期,有计划地控制或扩大小额农贷投放量,并坚持“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的原则,以防止风险向单一项目集中,发挥信贷杠杆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六、发挥地方党政的推动作用。一要协助信用社开展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解决农村信用社人员不足的矛盾;二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妥善解决村组贷款债务问题,为创建信用村(镇)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三要搞好农业项目库建设和项目投资推荐工作,让小额贷款发的“放心”,用的“舒心”,还的有“信心”。并围绕“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
七、规范信用社经营行为。信用社监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小额农贷的管理,督促完善小额农贷管理机制,杜绝各种违章贷款、人情贷款、以贷谋私行为,对审查不严或不按程序操作,违规放贷的问题,严肃查处,保证信用社小额农贷业务稳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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