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介绍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缩写为CMCA)成立于2015年4月,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 ,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中国银监会,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管理。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以及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均可申请加入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为会员。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围绕自身职能开展以下工作:维权方面,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接受会员委托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诉求;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统一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向公众宣传普及小额贷款知识、小额贷款理念,提升公众对于小额贷款产品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认识;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推动建立小贷公司资产转让、兼并重组等工作。自律方面,倡导和组织会员学习国家金融政策,执行金融监管规定,遵守法律、法规,督促会员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组织制定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组织执行自律性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提高行业规范程度;组织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组织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小额贷款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探索建立小额贷款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行业自律管理体系建设;建立行业惩戒制度,监督检查会员行为,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服务方面,建立小贷行业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建立及维护行业基础信息库,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分析行业数据信息,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行业发展情况;编辑、出版、发行协会刊物;引进国外先进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机制、小额贷款经营模式和小额贷款品种;组织推动行业发展研究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小贷公司人才培训规划;建立全国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培训体系;组织小贷公司从业人员境内外培训工作;建立培训人员管理数据库、档案管理系统、网络培训系统;承办有关小额贷款公司学术会议和展览活动;组织小额贷款公司出国业务考察交流活动,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协调方面,与协会主管部门保持沟通联络,做好上传下达和信息反馈工作;促进会员单位与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推广先进经验和创新成果;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建设与管理协会网站,并加强与外部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制定协会宣传工作的计划及编辑协会宣传信息资料;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小贷公司经营管理法律相关问题研究;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⑵ 绵阳市有没有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
有很多,且听我一一道来(排名不分先后,纯粹是想起哪个说哪个哈)
恒信永利、平安普惠、诺远、国汇、宜信、捷信、旭东、夸克、恒昌、海钜信达、快多好、百家借、汇鑫宏达、捷越信贷、人人聚财、凡普信贷……
当机了,想起来再来补充哈~~
⑶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1日获得成都市商务局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于同年11月15日取得成都市工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已由美兴中国以现汇的方式全部投资到位。四川美兴注册地为成都市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兴四川”),是美兴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兴中国”)继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之后,在中国设立的第二家外商独资小额贷款公司。美兴中国的股东包括法国美兴集团(MicroCredS.A)、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比利时安盛保险(AXABelgium)和环球发展基金(DWM)。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将继续秉承美兴集团的使命,向无法获得或无法充分获得金融服务的个人,尤其是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微小企业主,提供方便灵活的金融服务,改善客户及其家人的生活条件,发展当地经济,保护社区环境,维护员工利益。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成员
法定代表人:何良刚
成立时间:2010-11-15
注册资本:150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1010040003023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段99号平安金融中心20楼06-08单元
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基本信息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8]2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54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⑸ 行业协会可以设小额贷款部门吗
悄悄的可以,公开的不行
⑹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地方金融组织从事金融业务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国家对金融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国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权益类或者大宗商品类交易的交易场所(以下统称交易场所)等。第四条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原则,坚持发展与规范、创新与监管并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金融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履职问责。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地方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承担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第六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金融工作的领导,制定金融发展扶持政策,保障地方金融工作经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日常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有关行政处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合规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接受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对金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制定、实施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教育会员遵守金融法律、法规,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第二章地方金融组织第九条地方金融组织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和机构的有关规定,经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备案,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第十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文字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向住所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金融工作的机构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事件情况等重大事项。第十三条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批准的区域范围内,按照小额、分散、信用原则,为农民、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小微企业、农业经营组织等提供贷款和相关咨询服务。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规范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业务活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条典当行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经营业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典当期内不得出租、质押、抵押和使用典当物。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形成良好的风险资产分类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评估制度、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等。
⑺ 四川有哪些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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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谁在同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过可靠不知道的朋友说说吧
成都同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目前注册资金10.1亿,是全国规模较大的小额贷款机构。公司在实践与创新中,开发出了一系列特色信贷产品,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量身为客户定制了“苗木贷”、“菌类贷”、“茶叶贷”、“菜籽贷”、“木材贷”等多个特色贷款。其中郫县分公司仅“苗木贷”和“菌类贷”就发放了近5000万元,同时还赢得了社会各界客户的广泛赞誉。在三年多时间的发展历程中,同兴坚持奉行“实现个人梦想,帮助企业成长”的企业宗旨,履行“同发展,共兴旺”的企业使命,多次获得各种荣誉:
成都市小额信贷协会会长单位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常务理事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大学生就业实践基地
2009年度成都市A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2011年度小额贷款公司扶贫先进单位
2010-2011年连续被评为年中国小额信贷机构竞争力100强
2011年度四川省优秀小额贷款公司
2011年中国四川投融资峰会年度最具竞争力小额贷款公司
2012年中国四川投融资峰会年度市民首选小额贷款机构
2012年四川省最佳小额贷款公司
2012年中国小额贷款公司竞争力100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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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icro-credit Companies Association ”,缩写为CMC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小额贷款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法履行自律、维权、服务、协调职能;搭建沟通桥梁,为政府和会员服务;维护小额贷款公司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面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参与法规建设,促进全国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业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 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披露及惩戒制度,受理对会员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 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的会员,按本会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向监管机构反映;
(三) 受政府部门委托,对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 制定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行为;
(五) 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单证要素及格式,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 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受会员委托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 参与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小额贷款公司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涉及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 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八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 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 制定统一的统计报送规则,建立联网运行的业务管理和信息数据系统,汇总分析和定期发布相关行业数据信息;
(三) 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四) 推动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和行业自救机制;
(五) 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 推动组织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诚信制度以及小额贷款公司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小额贷款公司信用体系建设;
(二) 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组织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参加第三方外部信用评级;
(三) 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四) 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五) 组织开展与境内外小额贷款公司以及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本会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授权的职责,办理民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一) 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母公司;
(二) 依法设立的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三) 依法设立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的机构。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按照本会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 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 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各种服务;
(三) 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 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及各项决议,执行本会制定的行业标准、自律公约等;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本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向本会提供建议和其他有关资料;
(六) 本章程规定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六条 会员设联络人一名,负责与本会联络,联络人由会员单位指定。会员更换联络人须在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所填事项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发生变更时,会员须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
(一) 自愿退会;
(二) 自动退会;
(三) 被本会除名;
(四) 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九条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本会发函确认后十日不回复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 警告;
(二) 通报批评;
(三) 暂停行使会员权利一至六个月;
(四) 除名。
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处分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第(四)项处分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诉,也可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理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代表大会申请裁定。会员代表大会裁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采取推选、协商和特邀等方式产生。会员代表的比例、构成及产生方法,由上一届理事会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查同意。
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代表由申请筹备成立时的发起人、发起会员和业务主管单位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 决定本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七)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监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节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理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代表参与理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需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理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该代表同时为常务理事代表的,一并调整。
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理事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相同,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 会员理事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 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经营状况良好,无违规行为;
(二)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三)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分支机构为专门委员会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组织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
(十一) 审议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十二) 受理被处分会员的复议申请;
(十三)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 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十五) 审议会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议案;
(十六)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协会换届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七)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八) 本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六)项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代表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行使投票权。
常务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和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以及会长指定的两名非专职副会长组成。
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 编制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本章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一名,非专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会长是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 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决议;
(三) 支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 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 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专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会长办公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全体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秘书长为专职,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秘书长候选人由银监会推荐,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有较高的金融业务素质,并在业界内有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声望;
(三) 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 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五) 非专职负责人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未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十) 热爱本会工作,具备较好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
(十一) 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专职人员可连选连任,非专职人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 依据本章程产生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后,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 中国银监会可派代表列席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
第四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由会员监事和非会员监事组成。
会员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会员监事应委派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为监事代表参与监事会工作,如为授权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监事更换代表,须书面通知本会。由中国银监会推荐的非会员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任职。
第五十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届监事会的产生方案由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决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为专职人员,设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长候选人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副监事长候选人从会员监事中遴选。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监事长、副监事长产生后,经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指定副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在监事会闭会期间,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 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本章程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四)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 监督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的履职情况;
(六)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七)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办公会认为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监事代表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并行使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资格自动丧失。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十条 会员初次入会需缴纳初始会员费,会员每年应缴纳会员年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中国银监会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七条 本会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等专职负责人的薪酬方案由常务理事会决定。本会其它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由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改方案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国银监会审查,经其同意后,报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终止程序
第七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银监会审查同意。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银监会等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银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会员代表大会的记录和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会长、副会长签名。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须经相关人员签名。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有关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2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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