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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07-09 14:14:08

Ⅰ 农村小额保险包括什么

您好!小额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保险金额较少,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按服务对象一般可分为农村小额保险及城市小额保险。考虑到城市中的低收入人群目前拥有最低生活保障,保监会暂无向城市低收入者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计划。而目前,我国在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等方面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涉及“三农”的小额保险发展尤为引人关注,具有小额保险特征的“三农”保险业务已逐渐发展起来,其中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目前市场上产品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民家庭财产、农机等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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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保证金是什么意思

1.银行预收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是在贷款总额中扣除,而不是需要借款人缴纳保证金。
2.保证金通常打入借款人或担保企业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特定账户,这个钱所有权归借款人,但借款人是不能使用的,只有相应借贷按期归还了,这个保证金才归还提供者。
3.银行小额贷款需要交纳保证金的客户,一般往往是客户的抵押物价值不足,抵押物品未办理正式抵押手续,由第三方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后,获取银行发放的贷款,同时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该保证金应退回给借款人。
4.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基本上不向借款人收取借款保证金了,而是采用第三方担保形式。银行预收贷款保证金该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证资金安全、督促借款人还款的作用,但它违反了国家政策,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所述,保证金应在第三方担保公司里签订合同后交纳,而银行方面不会直接收取你缴纳的保证金,而是从发放贷款总额里扣除。

Ⅲ 农村小额保险理赔范围,农村小额保险保什么

一、农村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农村小额意外保险,是弥补“新农合”意外医疗保险的不足,主要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和意外医疗三个保障责任。
1、意外身故
如果因为意外事件导致死亡,保险公司直接赔付保额。如果你买的意外险是100万保额,就赔你100万。
2、意外伤残
如果是因为意外事件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伤残分为1到10级,最严重的是1级赔付100%保额,依次递减。
3、意外医疗
因为意外导致的死亡和伤残,毕竟是小概率事件,最常用的是意外医疗,因为意外事件导致受伤去医院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报销,一般意外医疗的保额是1-5万。
但是,意外险也有不赔偿的情况,详细见下文:
二、出现以下情况,意外险不赔!
因病摔倒、妊娠期意外、过劳猝死、个体食物中毒、中暑死亡、手术意外死亡、高原反应、职业变更未告知、潜水身亡、自杀等。
拓展资料:
一、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二、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或致富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人。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专门针对广大低收入农民的消费能力、特定风险设计的一种人身保险,是由政府组织推动、保险公司具体经办的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

Ⅳ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履约保证保险的区别

1、概念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承诺,如果投保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承保投保人(借款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贷款的风险。

2、承担责任方不同:履约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偿还责任。

3、关系主体不同:履约保证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方当事人,即保险公司、借款人、银行。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不是。

(4)农村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所有违约情形的前提为无正当理由。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承包方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具体包括政治、社会、自然等各方面的客观原因。

2、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情况的前提为承包人原因。这意味着,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违约和工期违约不属于履约保证保险的保证范围。例如工期延误的原因在于发包人一方,如未能提供施工条件、人员严重不足、不断变更设计等,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履约保证保险为从属保函,理赔前提是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有效。因此主合同无效或存在未经保险人确认的变更情况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履约保证保险的理赔以不存在保函欺诈为前提。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履约保证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小额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保险

Ⅳ 农村小额保险有哪些险种

我在网上了解下主要有: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小额寿险、小额意外保险、小额健康保险等
——小额农业和财产保险。主要是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安全保障,目前市场上产品达160多个,涵盖了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房、农民家庭财产、农机等多个领域。据统计,仅2007年1-9月份,全国种养两业和涉农财产保险保费收入43亿元,提供风险保障4300亿元,比2006年全年增长4.8倍,承保农作物面积超过3.5亿亩。 ——小额寿险。针对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农村社会保障不足,抗风险能力较弱的特点,为农民专门开发的一种只在县域地区销售的生死两全保险,其缴费起点低、投保手续简便、保障相对较高。2007年中国人寿新简易人身险保费收入11亿多元,覆盖了120万农民的意外风险保障。 ——小额意外和小额健康保险。主要是为农民因疾病和生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险。目前大致有三种形式:保险公司受政府委托承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外出务工农民的小额保险,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旅途安全、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伤残等小额保险服务;农村计划生育保险,针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的包括养老、意外、母婴健康、独生子女保险等一揽子保险服务。 ——小额信贷保险。该险种是以农村信用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发放小额贷款为切入点,转移农民因疾病、残疾或意外死亡导致的没有经济能力如期还贷的风险。产品针对性强,费率较低,解决了贷款农户和农村信用社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 此外,保险专业中介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尝试开发了一些适合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小额保险产品。如江泰保险经纪与中国人保财险合作开发的“果树保险”“奶牛保险”,厦门建科保险经纪与中国人寿合作开发的“建筑施工企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青岛中兴保险代理与太平洋财险合作开发的“小麦火灾保险”和“蔬菜大棚保险”等。

Ⅵ 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贷款人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故,不能还款,余下贷款由保险公司还给贷款机构。

Ⅶ 贷款保证保险是什么

我是专门做贷款的,一般来讲保证保险就是质押或者固定资产的保险,也可以是担保公司出的担保函。
我们经常操作的就是大额的5000万到20个亿的贷款,美国银行资金,利息比国内资金要少一半,一般都是通过我们担保公司做的担保手续。
条件很简单,
只要写明这笔贷款用途,
还款方案,
固定资产说明,
再通过我们担保公司的包装就可以批大额贷款了。
如果你需要贷款或者融资就可以打我用户名。或者是发短信给我。不管是外地的还是北京的都可以,反正这个钱是通过银行贷的。不用白不用!

Ⅷ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定义{注}

小额人身保险的特征
小额人身保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额较小,投保和理赔手续都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产品种类涵盖定期寿险、储蓄保险、信贷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等领域。一般保险产品由于保费较高,在农村地区销售有一定难度。而小额人身保险产品以风险保障型为主,保费较低且手续简便,比传统保险产品更适合中低收入阶层,在农村具有极大的发展潜力。
小额保险在国际上受到广泛重视
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中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的问题。国际经验显示: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因为一些从小额贷款获益或致富的个人可能因疾病、意外死亡和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陷入贫困,而且还影响贷款回收,危及贷款机构的财务安全。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小额保险机制率先被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引人。这些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推进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基本保障的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的高度关注。
{注}【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及小额人身保险的定义体征等内容,请参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一书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等文件】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统筹城乡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缓解我国农村地区保险供给不足问题,扩大农村地区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业服务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中心任务
鼓励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以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要目标市场,通过提供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的保险产品,使保险真正惠及广大低收入群体,大力发展农村地区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小范围试点,为全面推广小额保险积累产品设计、销售模式、售后服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经验,扩大低收入群体的保险覆盖面。
二、基本思路和原则
试点工作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强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理赔等环节的经营模式创新,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为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所选试点地区应具有一定代表性,要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相协调,且当地具备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基础条件,当地保险公司有积极性和各项保障能力。
试点工作坚持“鼓励创新、适度竞争、审慎监管、适当保护、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适合低收入市场的经营和监管模式。保监局应坚持审慎监管,严把试点准入条件,维护农村市场竞争秩序,给予试点公司必要的政策支持,确保农村小额保险持续、健康发展。
三、试点资格申请与审核
申请开展小额保险试点的机构应具备下述条件:一是保险公司总部对发展农村人身保险高度重视,并有明确的战略部署和组织财务保障;二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县及县以下地区,拥有提供保全和理赔服务的机构,销售和服务均有保障;三是保险公司具备对小额保险进行独立核算的系统;四是保险公司在试点省(区)的分支机构有积极性,能为小额保险试点工作提供专门的组织、人力和财务保障。
符合试点条件的保险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提出试点申请,并提交试点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公司小额保险试点的组织领导体系;(2)拟试点的区域;(3)拟试点的保险产品;(4)拟采取的业务模式,宣传、承保、客服和理赔服务举措,以及切实可行的风险控制措施等。保监会将根据本试点方案要求,从试点地区的可行性、业务模式的合理性、服务能力的充足性、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标准进行试点资格审查。
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
(二)减免监管费
对符合小额保险定义,并在试点地区销售的产品,监管部门将考虑减少或免除监管费,以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成本。
(三)鼓励技术创新
支持保险公司建立统一的电话自动语音服务系统,设立专门的小额保险服务内容,使客户可以通过保单号码查询保单效力、保费交纳等情况,并能及时记录和处理客户投诉;支持保险公司与银行、电信运营商合作,借助银行自动柜员机和移动通讯设备,开展新型便捷的小额保险投保和保全服务;鼓励和支持保险公司借助移动终端开展小额保险销售,提供随时随地移动出单、打印交费凭证等服务,严格控制出单和收费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四)放开预定利率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自行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五)鼓励供给主体组织形式创新
在条件许可的农村地区,可探索在农村已有联合体或各种农民联合组织的基础上,成立农村保险互助组织,对成员提供互助保障。具体方案由当地保监局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后,报保监会批准实施。
六、保险监管要求
(一)管理要求
小额保险应可独立承保,不得以投保其他险种为承保的前提条件。为满足单独核算的需要,凡参与小额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建立专门针对小额保险的电子化统计平台,并根据保险监管要求报送相关数据(统计表格另行制定后下发),包括:小额保险分产品的覆盖人数、分产品保费收入、分产品提供保障的总保额、分产品的赔款支出等。
(二)服务要求
保险公司应使用简单明了的语言,向小额保险个人投保人签发保单。保单应载明服务热线和保单签发人名称及地址。符合本方案规定的保险产品,应在所有提供给客户和不特定潜在客户的材料首页上突出显示“小额保险”图样。其他保险产品均不得使用“小额保险”或“小额”图样。
七、步骤和时间
(一)选择和确定试点地区
经综合考虑,首批选择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九省(区)的县以下地区开展试点。首批试点的九个省(区)保监局,要根据辖区农村保险业发展和试点公司实际情况,与试点公司共同商定符合条件的县以下乡(镇)和行政村。
(二)组织试点
6月下旬至10月底,首批确定试点的九个省(区)在各自试点地区认真组织试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传达试点政策,并部署和组织好试点工作。保监局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试点工作,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对小额保险试点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三)提交阶段性试点工作总结
2008年底前,保监会将对首批试点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估相关政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小额保险覆盖面和业务质量以及政策实施效果,明确进一步扩大试点或全面推广的指导意见。
八、总体要求
(一)搞好宣传动员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及时主动向本省(区)党委、政府汇报相关政策,在选择试点乡(镇)和行政村时尽量征求地方党委、政府意见,协调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给予适当政策支持。要协调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采取召开动员大会、编发简报或开辟专栏、制作黑板报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形成有利于小额保险推广的舆论氛围。
各试点保险公司应加强小额保险试点专题宣传,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宣传工具,通过图文并茂、深入浅出的方式,宣传小额保险“互助共济、团结友爱”的精神,突出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不得宣传产品的收益率,不得与银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比较收益。要广泛宣传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目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保监会的各项重大部署以及试点的进展情况、经验和成效。
(二)完善规章制度
推广小额保险是一项富有挑战而又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工作,需要持续的创新,要努力克服试点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试点省(区)保监局应高度重视,密切跟踪小额保险试点进展情况,不断完善和更新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小额保险业务试点中的创新活动,防范各种潜在的风险,切实维护低收入群体的利益,保障小额保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三)建立报告制度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建立规范的信息交流和反馈制度,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试点做法和经验,并按月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2008年12月初上报试点工作总结。保监会试点工作小组要及时总结和组织交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试点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总公司上报试点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
(四)注意保持稳定
小额保险试点涉及低收入群体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且较为敏感,在试点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一是坚持商业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避免运动式推广,造成对低收入客户和农村市场的伤害。二是切忌盲目追求成绩,违背自愿原则强制投保。三是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防止保险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进入和盲目扩大试点范围。四是要密切关注损害低收入消费者利益的事件,并及时报告,果断处理。
九、领导小组
(一)试点领导小组
组长:陈文辉(保监会主席助理)
副组长:梁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主任)
成员:蔡基谱(保监会办公厅 副主任)
江先学(保监会财会部 副主任)
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吕宙(保监会中介监管部 副主任)
姜波(保监会国际部 副主任)
试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小额保险试点和实施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相关政策和制度问题;对试点的实施情况作出评价。
(二)试点工作小组
组长:方力(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 副主任)
副组长:龚贻生(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制度处 处长)
成员:会机关相关部门人员
试点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试点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决定、政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办法和细则;受试点领导小组委托负责对外联系和协调事宜;组织指导相关省(区)的试点工作;总结、交流各地试点经验;组织对外宣传工作等。
(三)保监局的组织领导
各试点省(区)保监局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领导负责,人身保险监管处及相关处室人员参加,负责协调落实试点县(市)、乡(镇)和行政村,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保监发〔2008〕47号
各寿险公司,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甘肃、青海保监局:
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类面向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人身保险产品的总称,具有保费低廉、保障适度、保单通俗、核保理赔简单等特点,是小额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有效的金融扶贫手段。
国际经验表明,在广大农村,单纯依靠提供小额信贷和储蓄工具这些金融支持手段还不足以解决农村的贫困问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印度、孟加拉国和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根据其农村人口缺乏保险保障的实际情况,以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保险业务,取得了较快发展,成为解决农村人口保障的一种有效手段,引起了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世界银行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的高度关注。目前,世界上有一百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积极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
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积极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为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农村的保险覆盖面还很有限,尤其是农村低收入人群的保险需求难以得到满足。随着社会各界对保险业服务低收入人群的认识不断深化,保险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对保险服务低收入人群在服务网络、经营模式等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做法,这些都为我国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积极发展小额人身保险,对于有效服务“三农”、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农村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具备条件的寿险公司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试点公司和试点地区保监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宣传动员,推进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
特此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市场启动
中国人寿昨日发布了“中国小额保险第一款”系列产品,包括寿险、意外伤害险、交通意外伤害等四款个人险、三款团体险和两款小额贷款借款人保险产品。此举标志着我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市场启动。
上述产品针对农村低收入人群,保额较低。农民一年投保10-100元,便可能获得1万到5万的小额意外险。
上述产品将于8月中下旬,在广西、甘肃、黑龙江、山西、江西、湖北、河南、青海、四川等九个省(区)开展试点销售,并将逐步在全国推广。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一种保费少、保额低,针对低收入农民最迫切的疾病、死亡和残疾等特定风险,面向低收入农民的保险服务。
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透露,今年6月发布《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规定后,已经有8家公司表达了试点愿望,并积极筹备申请。
中国人寿相关人士表示,此次发布的产品价格低廉,虽然农村居民的各项发生率(意外伤害和死亡发生率)要高于城市居民,但小额保险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因而最终费率水平比市场现行类似产品低20%左右,使农民买得起。
为推动小额保险试点工作的推广,监管部门对试点机构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放开预定利率、拓宽销售渠道和扩大销售资格、减免监管费、鼓励技术创新等。
对于在试点地区销售的小额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在定价方面,可根据市场状况设定产品预定利率,但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3.5%。
试点分公司还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
试点进展状况良好
2008年8月,我省在全国首批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作为一款金融扶贫的险种,小额人身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高的特点,且理赔手续非常简便,被称为“农民身边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仅需花10元保费,便可获得价值5000元的风险保障;投入100元保费,风险保额可达5万元。同时,小额人身保险在设计时还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障条款,既保意外身故,也保意外伤害医疗,让农村居民更多地享受到保险带来的实惠。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探索用小额人身保险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障服务。我省在推广小额人身保险的过程中,中国人寿山西省分公司等试点单位针对农村地域广、居民居住分散且收入水平低等现实情况,创造出“一张保单保全村”的全村统保模式,不仅省时、省力,而且覆盖广、扩面快,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被国际小额保险专家誉为“中国模式”。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提高农村家庭抗风险能力的巨大作用,正为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所认知。2008年,我省只有运城、临汾、吕梁、晋中、长治5个市试点,如今,小额人身保险正迅速生长复制,全省目前涌现出1676个小额保险统保村。在晋中市,政府将小额人身保险作为民心工程,财政拨专款补贴保费,鼓励农村居民参保,全市参保人数上半年已达农村人口的1/4以上,形成721个统保村,9个统保镇,2个统保县。到今年年底,该市将确保形成4个统保县,力争6个统保县。 (本文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日报 ) 为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保监会于2008年6月下发相关文件,开始在9个中西部省区的县以下农村开展试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并迅速扩展至19个省区。
湖北省是最先开始实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省份之一,且湖北省各地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发展也非常迅速。以荆门市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发展为例,2010年,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承保人数扩大到321369人,保费收入1606.85万元,位居全国首位。作者结合在湖北省中国人寿荆门分公司的调研经验,对当地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做一总结。
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还可以帮助保险公司宣传品牌形象,是一项打基础、管长远的业务。因此,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是承办保险公司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利用国家开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契机,利用良好外部环境和发展态势,强力抓好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保证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承保面和覆盖力度,切实为广大农民服务。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民的保险意识
在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过程中,依托政府机构的力量,大力宣传和推广农村小额保险。荆门各地市开展农村小额保险均是由当地政府部门牵头,出具开展农村小额保险的工作通知,并采取基层政府机构人员协助办理的方式。该方式在有效增加保费收入的同时,也使农民意识到农村小额保险是一项惠民工程,是由中国人寿承办的“三农”服务项目,增强了农民对农村小额保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
同时,加大相关渠道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宣传,以引导农民主动参加保险。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镇(街道)、村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保险。对于出险的保户,一经核实,即将保险赔款送至保户手中,使广大农民群众真正认识到了保险的好处,这也极大的增强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
从监督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紧抓农村小额保险业务
首先,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到位,如监督服务站职能、监督员聘任条件、监督员职责、会议公约、协保员公约。
其次,组织力量做好培训工作,使工作人员对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充分的了解。同时,组织相关人力编制培训课件,根据广大农民的需求和代理人的反馈,定期调整培训内容,并发挥讲师的主观能动性,确保培训效率和目的的达到。
动员机关干部去基层挂点以深入实际了解农民的需求
挂点干部下乡带领基层业务员一起走村串户,宣传推展小额保险,联系政府领导打开工作局面,对营销服务部经理起着传、帮、带示范作用。同时,挂点干部应每月定期走访挂点营销服务部,关注营销服务部的建设和发展,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更要督导他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工作力度销售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一,充分发挥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实施领导亲自“包点挂帅”的措施,狠抓落实,在工作中积极发挥主人翁精神,深入乡镇,进一步争取政府支持,优化工作环境,动员全体业务员融入村组,将服务做到广大农民朋友的身边。
第二,认真落实“结对”工作,每一名业务员和一位或多位村支书记结成业务对子。统一思想、强化目标,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沟通,合力解决。
第三,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三项工作”突击队,协助各乡镇营销服务部经理、各村保险服务监督员,做好农村小额保险的政策宣传,动员农村居民投保农村小额人身保险。
第四,每日将各乡镇业务进展情况数据汇总。通过信息平台发送到每一个参与人员的手机上,给先进单位和个人以鼓励,给后进单位和个人以鞭策。营造出大家全心工作,力争上游的良好氛围。
创新承包方式和服务方式提升承保效率和服务效率
在承包方式上,大力推广“一村一张保单”的统保模式,对农村每个家庭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统保。该模式手续简便,降低保险卡成本,避免了事后投保的风险,使赔付率降低到约48%,并能够体现“互助互济,团结友爱”的小额保险精神,提升了承包效率。
在服务方式上,通过开展示范农村营销服务部星级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百强创建、农村营销服务部创建、保险先进村、“国寿服务村村通”等活动,提升农村保险业务的服务力度,力求为农民办好事。另外,在荆门市各村设立“国寿监督服务站”和监督员,让农民在自家门口能享受购买保险、售后和理赔的“一条龙”服务。真正做到投保程序简洁化、业务操作规范化、报险理赔快捷化、赔付标准合理化,准确、及时地做好理赔服务工作。
从湖北省农村小额保险发展实践来看,尽管小额保险刚刚起步,其发展水平还很不平衡,覆盖面还需进一步扩大,但是,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组织、管理、服务和功能创新,使广大农民享受了中国经济发展的好处,为政府解决了难题,使得农民和政府均受益。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通过对农民切实的保障,服务于农民人身安全,为农民的生产、生活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可以预见,未来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的发展将为新农村健身作出巨大贡献,使得服务“三农”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不仅是一种惠民保险,更是服务“三农”的重要手段。作者结合实地调研的经验,对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的经验进行了总结。
注:本信息仅代表专家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投资风险自负。

Ⅸ 什么是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该业务对服务“三农”有何重要意义

近年来,在推进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方面,国家有关方面做了不少工作。
包括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步伐,调整邮政储蓄转存款政策,启动邮政储蓄改革,推进农村小额贷款业务发展,探索农村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发展农产品期货和农业保险。具体有: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包括构建分工合理、投资多元、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较为发达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和业务品种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产品体系,显著增强了为“三农”服务的功能。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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