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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陷阱

发布时间:2022-07-11 01:37:16

⑴ 什么是贷款合约有什么陷阱

你说的应该是贷款合同吧,贷款合同是贷款方与借款方就贷款事项约定的具体事宜。一般贷款合同都包括借款金额、贷款用途、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是否有抵押或者担保、违约责任等内容。

⑵ 借款合同陷阱防范内容有哪些

签订借款合同时可能出现的一些陷阱,要注意防范。

1.有的人在借款合同上只签字不盖章,或者加盖没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核实印章与借款人是否一致。盖章单位的印章应该与单位的名称保持一致,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合同上签字或者加盖私章。签字或盖章都必须清晰可辨。

2.借款人故意不写自己的全称或漏写,导致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要求借款人写全称,并与营业执照和印章比照。

3.担保和抵押不实。担保是还款的保证,必须认真核查;保证人则必须有担保的资格和经济实力,保证的种类要加以明确;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许可抵押并且容易变现的财产。

4.有的借款人在填写还贷来源时作弊,造成还款困难。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要着重审查还款来源。

5.有的人在填写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时,模糊填写自己的违约责任,或者增加履行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所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对违约情况加以细分,有针对性地确定不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对合同中写明的或者潜在的对方违约责任的条件和时限,要格外注意。

另外,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例如合同签订后,如果需要对其中的个别文字进行订正,应该经过双方一致同意,并在订正处加盖各自的公章并注明修订的日期,等等。

⑶ “套路贷”骗术层出不穷,二手车贷款应该怎么避免被坑!

01.Thisis套路

购买二手车时避免套路贷最好的办法就是向正规的贷款机构或者银行贷款,合法贷款机构收取的利息是比较低的,不会存在套路贷的行为。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⑷ 二手车贷款陷阱有哪些

1、“免息”≠“免费”

有些银行二手车贷款推出“免息、零利率”噱头。零利率贷款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车贷业务时不用支付利息就可以把车贷回家,但在免息的同时会收取手续费、抵押金等费用。在申请二手车贷款时一定要问清楚二手车贷款的手续费等有哪些。

2、贷款合同有“玄机”

有些不仔细的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视条款内容,最终误入合同违约陷阱。签订二手车贷款合同时,应注明还款方式为“等额等息还款”,但在银行打印的个人购车贷款明晰上还款方式却变成了“本金递增,利息递减”。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消费者在购车前应仔细查看银行与自己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经销商与购车人签订的《购车合同》,了解合同的整体内容,尤其对于利息、月供金额、偿还期限等相关信息。

3、捆绑销售有“猫腻”

在申请二手车贷款时,捆绑销售几乎是常有的事,如,必须通过该公司购买全险、购买精品礼包等,车险可能会按照最高保额购买,并且买足各类附件险来提高保费,完全没有折扣优惠。所以遇到此类情况时一定要引起重视,不要中了捆绑销售的套儿。

(4)贷款合同陷阱扩展阅读:

很多银行二手车贷款都推出了“免息、零利率”贷款购车的噱头,不少消费者因这些诱惑的优惠而被吸引。

所谓的零利率贷款就是指消费者在办理车贷业务时不用支付利息就可以把车贷回家,实际上,销售商在免息的同时会收取手续费、抵押金等费用,如,银行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方式,虽然月供中没有任何利息,但在办理分期付款业务时,需要消费者支付一笔手续费。而这笔手续费不仅包含了二手车贷款的利息,还可能包括了经销商办理按揭业务的利润。

免息不代表免费,银行二手车贷款虽然打着“免息”的名义,却把应收的利息转为其他名义的收费,如手续费等。

消费者在申请二手车贷款时一定要问清楚二手车贷款的手续费等有哪些。

⑸ 沈阳芒果不动产贷款合同坑业主

摘要 您好,您说的这个不动产贷款合同坑业主的话,他是如何坑的?他这个合同里面有什么陷阱?能不能把合同文本让我看看?

⑹ 购房贷款合同陷阱 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也能够起到保护自己权益的作用,不过往往出现的购房纠纷还存在着购房贷款合同的问题,现在开发商给出的贷款合同一般都是标准版的,那么这些购房贷款合同常见陷阱有哪些呢,签订购房贷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一、购房贷款合同陷阱
1、不管是购房合同还是其他的类型的合同,都有可能出现补充协议的,中介或者售房者提供的补充协议一定要看清楚,中介或者售房者一般会主动向客户出示一份补充合同,主要目的在于表明由于某些特定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房的免赔责任,购房者需要仔细看清协议中的条款。
2、有的购房合同陷阱很巧妙的运用了一些模糊的词语,开发商在合同中往往会用模糊词语规避自身责任。这里重要的是关于交房日期的描述,有的开发商会写水电安装后,小区验收合格后这些没用的形容词约定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
3、购房合同中主体一定要明确,有的时候开发商会让不是土地持有者的发展商或者非法人代表和购房者进行签约,购房者在签约前要确认法人贷款,这里可以查验开发商的五证来确认开发商的资格和终法人。
4、面积误差也是经常出现的一种合同纠纷情况,根据规定,如果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的,购房人就有权退房,但实际情况由于一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做出不利于购房人的约定,购房人很难索赔。
二、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
1、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如无异议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2、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3、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关于购房贷款合同陷阱以及签订购房贷款合同注意事项的介绍了,购房贷款合同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指代不明的情况,这是开发商惯用的技巧,如果购房者针对这一点退出质疑,开发商也可以借此开脱,避免责任。

⑺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 注意避开陷阱!

近两年,无论是个人投资买房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抵押借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通过民间担保、P2P、小额贷等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往往潜藏着种种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失去抵押物(房产)的风险。

通过分析大量抵押贷被骗案例不难发现,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难以察觉;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甚至都不看合同内容,由于过程中“合法、合规”, 借款人一旦被骗,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发生在高某身上真实的案例来逐条解析抵押贷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某担保公司委托贷款300万元,半年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内蒙古经营着一家多元化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中遭遇资金紧张,计划从担保公司进行委托借款,当时他的一位合作伙伴为他推荐了北京一家知名担保公司,对方先后数次打电话表示借款不成问题。

当时高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由于当时用钱较急,他与父亲一起回到北京办理借款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公司并不直接借款,而是充当“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牵线搭桥。

套路一:合同中的恶魔

委托合同和贷款合同条款不一致,为借款人违约埋下陷阱

委托借款过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后,先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即高某委托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担保公司和高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贷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确认书约定,借款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当时担保公司给高某的解释是,借款合同中1个月和5个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到期后,只要高某继续按月偿还月息,借款期限自动延续,直到出借人提出终止借款合同。

由于高某当时着急用钱,并没有在意这些。但从法律角度来说,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只要出借人愿意,随时可以对高某提出违约赔偿;即便按照5个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处于违约状态。

事后回想不难发现,让借款人处于法律意义上违约是整个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说,想要合法的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设法让高某违约,同样想要不受干涉处置抵押物,就要让高某对自己的违约情况处于不知情状态。

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进行,寸土必争,因为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凭证。

套路二:阴阳委托书

让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委托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

借款合同成立后,由于出借人担心借款人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形,通常会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代理人对借款履约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处理抵押物。

当时高某的出借人是两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托代理人。借款协议成立后,高某也拿到了300万借款。2016年2月份,担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国,出借人提出要将委托书签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来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变成一名,所以需要变更委托书,高某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风险。在没有细看的情况下,便在委托书上签上了名字,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高某并没有发觉,其已签下两份委托书。

事发后查档发现,他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书并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托书,包括代理高某办理还款、房产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权;而另一份委托书则包括了房产出售、过户等多方面授权。

正是这一份委托书,导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代理人解押并出售给第三人,并经过多次过户,形成事实上复杂交易,由于整个环节中各种手续均符合法律依据,高某通过司法途径拿回房产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借款人在签字时候一定要慎重下笔,对自己签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认真阅读,并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一旦签下并经过公证,也就意味着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内容。

套路三:隔离借贷双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月息应该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给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实际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给担保公司员工个人,再由担保公司员工制支付给出借人。

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长期处于隔离状态,按照正常情况,即便高某形成违约,出借人会进行催款,在催款无效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进行偿还,而这个时候,高某起码对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于双方并没有通过偿还月息发生直接关系,其中有代理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人和纽带,而且高某早已经处于事实上违约,为出借人不将违约及时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据,而这又进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处置抵押物。

实际上,2016年4月10日后,代理人即根据委托书授权,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并办理抵押物解押手续,并于5月份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还款时,才发现房产已经被出售。

这个过程也并非没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档时发现,有人在过户协议上伪造自己的签名。一位律师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书进行私自出售房产,但在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有房主拍照、签字,“伪造签名?房管局怎么通过过户的?”

回过头再来看,在高某失去房产的过程中,参与方有担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证处、房管局和借款人,这6个参与者中,在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关键性参与者。

但如果这原本就是一个旨在套取抵押房产的陷阱,高某就不过是这一生意中的一个猎物而已。律师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办理借款一定聘请律师全程跟踪,与失去房产相比,律师费代价显然更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5-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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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签了贷款合同,然后他需要我在银行存百分之二十的贷款金额,不然说我违约,违约金赔偿百分之50贷款金额

这种情况都是不正规的那种,可以去当地银保监局投诉他们

贷款逾期滞纳金怎么算 小心贷款合同中滞纳金“陷阱”

贷款逾期滞纳金怎么算
1、贷款合同有约定滞纳金标准的,按合同约定的计算。
2、贷款合同没有约定滞纳金标准的,按央行关于贷款逾期罚息的计算标准计算,具体来说
滞纳金的金额=逾期未偿还金额*贷款利率(1+30%~50%)*逾期天数

贷款滞纳金是指针对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逾期天数加收逾期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债权人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滞纳金的法律规定是逾期罚息,中央人民银行对于逾期利息的要求是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30%-50%的罚息。而所谓的滞纳金就是贷款逾期的罚金组成的,贷款滞纳金的合法性是来自逾期罚息。所以说贷款滞纳金是合法的,尤其在贷款合同中签署约定的贷款合同,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贷款人一旦逾期产生天价滞纳金,也是要偿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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