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若已过户给买家,但银行不批贷款怎么办
正规的渠道情况下,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发生的。目前的二手房正常交易流程都是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买卖双方再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说银行的贷款并未审批通过,那么就不可能先去办理过户,在不专业的中介也不可能犯这个错误。
在你只有在银行审批贷款额度及期限通过之后,双方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过完户,买方在拿新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实质的抵押登记,同时银行发放贷款,支付给卖方。也就是说过户在贷款审批之后,贷款没有审批,根本不会过户。
从上述分析,我们知道正常银行审批通过之后,双方才会去过户。理论上过完户,买方拿新的房产证到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银行放款。但是在这个环节有两种可能银行会拒绝放款:一是银行在放款环节时发现买家当初提供贷款审批的资料存在作假情况,且情况较为严重,比如全套虚假的银行流水,比如虚假婚姻情况(假离婚骗作首套房多贷款),比如税务票据作假等等,这些严重的作假情况都可导致银行不放款;二是在放款环节时,买方在他行出现逾期欠息的情况或者存在大额民间借贷诉讼情况,此时买方的还款能力较贷款申请时发生严重的变化,为了控制信贷风险,银行就可能会拒绝本笔放贷。
其实这种情况在找正规房产中介的时候偶尔也是会出现的。但是都是谎话并非已真实过户,一般是因为卖房者和房产中介签署了该房产独家协议,签署独家协议后卖房者也就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只能挂在这个房产中介卖房,不能再委托给其他中介来销售此房产,一般房产中介在约定时间内未销售出去卖房者房产的情况下,都会用这种手段来欺骗卖房这来拖延时间,要不卖房者就可以找其他房产中介销售此房产,其实房产中介自始至终都没有过户,如果真的先把房产过户给了买房者这样违规操作房产中介与购房者又不履行其签署的协议与合同属于侵占罪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如果遇到上述已经真实过户情况要如何处置?对于卖方而言,肯定很糟心,毕竟房子已经过户,但真的碰到这种情况,其实卖方是包赚不赔的,卖方可按照合同约定去主张要求买方全款购买,如果买房不全款,即构成违约,卖方只需要起诉买方,不仅可以收回房子还可以没收买房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包赚不赔。
Ⅱ 买了一套二手房合同签了并交了定金,但贷款没下来怎么办
关键需要看您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里是如何规定的,一般是很难全部退回了。除非,您合同里有:买受人客观违约,合同解除这条规定。您可以找中介协商:让中介找到下一家买房客户,交一万定金后,直接跟房东重新签订份合同,一般房东没什么损失,中介再帮着说话这问题就能解决,我曾经解决过这样的问题。这其中,中介多少有些责任,如果中介费交了就让中介帮着解决,如果中介费还没交,我给您的中肯建议就是:拿回8000就可以了。
Ⅲ 贷款没下来买受人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法律分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是买受人的原因造成贷款批不下来的那就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Ⅳ 购房合同已备案贷款没批下来怎么办
法律分析:这样的情况只能等房产证办妥后,先向银行还清贷款、解押,再将房屋另行出售后再购买自己要想的房产。
法律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Ⅳ 房屋买卖合同签了贷款迟迟不下来怎么办 房子买卖合同签了,但是银行贷款迟迟未到账
您好,我是网络的合作律师,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你好【提问】
我的房子买卖合同已经签完了,就是现在银行贷款一直不会到账,要怎么办?【提问】
能不能叫那个买房子的人付利息给我?【提问】
贷款正常,批下来要几个月,如果超出了这个期限,我能不能叫买我房子的人付我利息?或者有什么别的办法没有?能不能签补充协议?如果对方不愿意签,补充协议又不愿意付我利息,怎么办?【提问】
我能起诉买我房子的人吗?有什么方法可以解决这种问题?【提问】
怎么没人回答我啊?我都交了五块钱的,怎么没有回答的一个问题都没回答?【提问】
您不是一直在说嘛,我在等您说完呀【回答】
说完我再整体回答【回答】
您可以到银行催一下款的哦【回答】
问一下银行是什么原因导致贷款还没有下来【回答】
不能起诉买房子的这个人【回答】
虽然是银行那边出了问题【回答】
另外,合同有没有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如果合同有约定,就按合同约定的来【回答】
Ⅵ 签完房屋买卖合同后贷款不批怎么办
法律分析: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销售不具备使用条件的现房,导致银行不批贷款的,则应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购房人的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购房人的原因。如因购房人的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信用记录不好导致银行不批贷款的,则由购房人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Ⅶ 买房子,付了首付,也签了合同,但是银行贷款还没办下来,能退吗如果银行贷款已经办了,还能不能退
买房子,付了首付,也签了合同,不管银行贷款是否已经办下来,都能退,只是要付违约金(一般房产交易都会有“违约金”条款),尽管可以退。
Ⅷ 房子合同签了贷款没下来可以退房吗
法律分析:如果贷款合同无法签订的可以要求退房,但是需要按照过错承担责任。购房合同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如果是由于买受人自身的原因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房屋买卖是指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买卖、自己的名下的房产必须具备房屋产权所有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Ⅸ 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贷款办不下来算违约吗
法律分析:不算违约,应当解除合同。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例如,买房人购买某楼盘的房屋,由于银行临时改变房款政策导致购房者的贷款没有办法如期发放,使购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这种情况下是不可归责于购房者或开发商的。
购房者要求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开发商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者。还没完,如果已经支付了部分本金,还能要求支付活期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