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合同能约定抵销权的不能被属地抵销吗
合同中能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经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不行使约定的抵销权,但是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决定进行抵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㈡ 请问银行如何扣收欠款人的存款
抵销权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一个途径之一。正确的运用抵销权,对加速银行清收一定范围的不良贷款、降低贷款不良率有积极的作用。但实践中,客户经理在运用抵销权清收不良贷款过程中存在不知、不会、不愿运用抵销权的情况,侧面反映出基层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法律手段单一的现状。现笔者就如何正确运用抵销权作浅要的分析,以期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所裨益。 什么是抵销权 抵销,指双方当事人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时,双方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该权利的行使就是抵销权。行使抵销权在银行业务中的通俗说法是:借款人拖欠银行贷款,银行扣收借款人其他账户内的存款来抵偿欠款。 根据权利产生的根据不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根据《合同法》第99条规定,法定抵销应符合如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均已到期;(2)债务的种类、品质相同;(3)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可以抵销;(4)抵销通知可送达对方;(5)未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100条规定了约定抵销。约定抵销要求比较宽泛,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抵销。 银行对借款人账户的扣款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这个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通过查阅银行现行主要的借贷类合同文本,均有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存款的约定。笔者认为,银行在因贷款形成债权、因存款形成债务的情况下,当借款人欠款时,银行当然地享有了法定抵销权。此外,借款合同抵销权的约定,亦可进一步认定:银行无论是行使法定抵销权,还是行使约定抵销权,都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抵销权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抵销权的法律规定明确,合同约定清楚,但客户经理在运用撤销权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顾虑,归纳起来有如下几项: 对是否要通过诉讼行使抵销权“不知”。客户经理通常认为,只有有权机关才能从借款人账户扣款,银行不能自行扣款。所以在催收不良贷款时,如发现借款人在银行其他账户有存款,客户经理通常的做法是: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再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此时清收程序极为缓慢。 对行使抵销权何时通知借款人“不会”。法定抵销要求贷款人“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没有明确要求是扣款前通知还是扣款后通知。客户经理通常认为如果扣款前通知,则有可能打草惊蛇,借款人转移存款最终无法实现扣款;如扣款后通知,担心为时已晚,借款人会提出异议难以应对。是“前”是“后”,左右为难。 对行使抵销权没有内部流程依据而“不敢”。扣款最终要通过柜台实现。但据柜员反映,客户经理通常是持有一份扣款通知到柜台要求扣划存款,没有借款合同、未列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没有经有权人审批,导致柜员不敢擅自扣款,最终无法实现抵销权。 正确行使抵销权的建议 抵销权具有明显私力救济的性质。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抵销权须通过诉讼途径行使,所以法定抵销只需通知到达对方即可生效,约定抵销只需双方合意即可生效。可见,行使抵销权的法律依据充分。但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银行行使抵销权的不同理解而出现纠纷,建议采取“法定+约定”的“双保险”做法,在合同中约定抵销权,行使时参照法定抵销权。即客户经理凭有约定抵销权的借款(保证)合同,如能查询到欠款人在该行其他账户有存款,提交扣款申请,经有权人审批后转由柜台扣款。柜员处理结束后及时反馈给客户经理以发送扣款通知。同时,在具体操作中同时注意以下问题: 行使抵销权何时通知借款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定抵销权的通知时间,所以为避免借款人转移存款,可扣款后通知。对于法人类客户,有人主张以“对账单”实现抵销权的通知义务,但因对账单多为按月发出,且并非所有对账单能够收回客户对账回执,所以可能存在延误抵销通知甚至未实际通知的情况。所以为避免通知期过长引发借款人提出抵销无效的抗辩,建议扣款后当天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扣款通知。 定期存款是否能直接抵销。根据银行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欠款时,银行可从借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账户中直接扣收存款。约定抵销权与法定抵销权的重要区别之一是约定抵销权无需债务到期。可以认为,客户签订了借款合同后,其已同意放弃抵销权中双方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的抗辩权。所以,笔者认为,无论客户的存款是否到期,只要合同有约定抵销,银行可对客户的定期存款行使抵销权。 异地存款怎样抵销。即客户贷款逾期后,银行查询到客户在外地其他分支机构有存款,怎样行使抵销权?《合同法》对异地抵销未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根据银行的一级法人体制,银行作为一个整体享有任何一个分支机构的债权,所以可以行使异地抵销权,即可扣收异地存款。但笔者认为,分支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银行的分支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权利行使上有一定的独立性。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债权银行要从异地分支机构扣划存款以行使抵销权的,要先行履行债权债务的转移手续或直接由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行使抵销权。在与客户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可从本行及总行他其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前提下,建议通过分支机构的共同上级行审核并传递抵销权行使信息。 借款人配偶的存款是否能抵销。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但如夫妻一方存在个人债务、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等情形时,银行只能抵销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人所占的份额。但是怎样确定所欠银行债务为共同债务?怎样确定共同财产及其份额呢?实践中银行很难查找到足够的证据证明,这就使抵销权的运用陷于复杂,易引起侵权纠纷。所以,笔者认为银行仅能对借款人配偶明确扣款授权前提下行使抵销权,否则应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贷款。该思路同样适用于银行对借款人关联单位、控股股东等关联利益方的扣款行为。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抵销。这类债权主要反映于委托资产,法律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为自然债权,如主张抵销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所以除非债务人同意履行,否则债权人不宜要求法定抵销。但笔者认为,从抵销权的定义上看,只强调了债务是否到期,未规定时效性问题。时效届满后的自然债权虽丧失了通过诉讼方式追偿债务的胜诉权,但这仅仅是阻断了公力救济的途径,债权债务是客观存在的,作为私力救济的抵销权,仍应可以抵销时效届满的债权。
㈢ 欠银行房屋抵押贷款没有能力偿还把房子给银行了银行会扣我银行卡里的退休
法律分析:银行没有直接权利扣划客户的存款,要扣划得先申请。
对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必须遵循为储户保密的原则,不得违法擅自查询、冻结和扣划。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对司法机关的查询、冻结、扣划,银行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二是事先有约定,对在本行有贷款业务的储户账户上的资金,在贷款到期未偿还的条件下,依照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扣划。
一般说来,只有在合同中存在抵销权约定的情形下,银行才可以行使抵销权,否则,银行无权单方扣划储户存款,不能单方行使“自助”行为,而应当通过诉讼、执行等法律手段实施。甲银行扣划郭某银行存款的行为侵害了郭某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㈣ 一般合同能否约定抵销权
合同中能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时,经过协商一致的,可以相互抵销到期债权债务。但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㈤ 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借款方的存款吗
该银行提供的格式借款合同。其中有一条是这样规定的:如借款到期
后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可随时扣划借款方账户存款。借
款期满后,我因生意亏本,无力偿还款项。前不久,我父亲因心脏病
住院治疗,为筹集巨额医疗费,我在外地工作的妹妹通过该银行将3
.2万元汇入我的账户,但被该银行扣划,抵偿了我所欠的贷款。请
答:格式合同是事先拟定了全部条款的填充式合同。提供格式合
同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甚至是某些部门和行业的管理
者或垄断者。为确保格式合同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防止对方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谋取不正当利益,我国《合同法》
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来信所述,合同中关于“如借
款到期后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贷款方可随时扣划借款方账户存
款”的格式条款,实际赋予了银行确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使银行可以不顾你的任何抗辩理由而随时扣划你的存款。这样的格式
条款显然是无效的。而且,那3.2万元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你,银行将
之作为你的款项扣划,无疑是“张冠李戴”了。
㈥ 合同的抵销权是什么意思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抵销权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并且互负的债务性质和特点一致,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的权利。行使抵销权的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㈦ 合同中能否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行使抵销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㈧ 国际商业贷款中的限制事项条款
我给你的是一个较为具体的 你可以自己压缩一下提取重点。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oan Agreement)是指发生在不
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因贷款而签署的法律文件。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是国际商业贷款中最主要的法律文件,在实践中,借贷双方当
事人主要是通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来规范它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特点是涉及面广,几乎涉及债权、物权、信托代理、外汇、
财政、金融、保险、税收、担保等各个部门法,往往牵涉到不同利益的各方当事
人以及不同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
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问题的国际公约。从国内法来看,
也很少有哪个国家颁布有专门调整国际商业贷款关系的完整法律。
【案例2.1】鸿润(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案
1995年5月10日,香港中成财务有限公司(下称“中成公司”)与香港鸿润(集团
)有限公司(下称“鸿润集团”)签订《贷款合同书》,约定:由中成公司借款
港币1 000万元给鸿润集团,借款期限为180天.还款日为1995年11月28日;利息
数额为港币90万元,利息按每90天计收一次,每次港币45万元;手续费一次性计
收1%为港币10万元整,发放货款时收取;延期还款,以未还金额每日计罚千分之
五,逾期时间不得超过五天;鸿润集团提供一张港币1000万元和一张港币45万元
的180天远期和一张港币45万元的90天远期可兑现公司支票给中成公司作质押。后
借款人未依约还款,贷款人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依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主合同适用香港法
律,并根据香港顾恺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确认中成公司与鸿润集
团之间的贷款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法律约束力,是有充分的事实和
法律依据,应予支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成公司依约向鸿润集团发放了借款港
币1000万元,但鸿润集团只向中成公司偿还利息港币145万元,其余借款本息均没
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偿还,因此,鸿润集团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
的违约责任。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函件的内
容确定为年利率25%,各方当事人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因此,应予确认。此后,中
成公司与鸿润集团对利息的减让没有达成新的合同,因此,应视为双方仍按年利
率25%计算利息。
第一节 商务事项条款
一、提取贷款
贷款合同通常都规定借款人提取贷款的具体期限,并规定借款人应事先通知贷款
人,以便做好调度资金的准备。
借款人在提款之前,首先要向贷款人发出提款通知书(notice of drawdown )。
提款通知书是借款人就具体的某一笔借款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提款日期等事
项而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文件。
提款通知书对借款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一旦发出借款人不得单方撤销。
借款人应在提款日期之前的五至十个银行工作日之内,发出书面的提款通知书,
并且按该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数额和期限,以及贷款合同规定的条件提取款项。
借款人提出的提款日应为银行工作日。
借款人提出的贷款数额应首先经银行同意,其数额不高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或者
等同于有效融资额的数额。
二、还款和提前还款
定期贷款的提前还款
借款人要在不少于一个月前用不可撤销的书面形式通知银行并申请批准。
提前偿还的数额,须经银行认可,且借款人不得重新借用。
循环贷款的提前还款
在贷款终止日之前提前还款数额,可记入可用款项的数额之上。
第二节 税费事项条款
一、利息
国际商业贷款大都使用浮动利率计息
年利率采用基础利率加上约定利差构成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要求借款人在每笔贷款的每个利息期的最后一天或该日期
之前支付利息
二、费用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对借款人应支付的费用有明确规定的条款
借款人需支付与贷款合同或判决有关的一切印花税、公证费、登记费和其他税费
,承担因不交或延交上述税费的责任,偿还由此造成的债务、费用、赔偿和开支
三、税赋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规定有贷款人预提的所得税由借款人如数补足的条款,这是国
际商业贷款合同的习惯做法。这种做法经常受到借款人的责难。如借款人不接受
此条款,贷款行可能提高利率,以保证其净收入不低于纳税前的水平。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订有免税和包税条款,要求借款人承担本国税法规定的利息
所得税。
四、记账货币与支付
借款人应在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按本条款规定的方式向银行偿还款项,并将
款项汇入贷款合同附件所规定的银行账户内
第三节 限制事项条款
一、先决条件
国际银团贷款合同中规定的在贷款开始执行前或在贷款开始执行后的每一次提款
前,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其内容包括:
1.涉及贷款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先决条件
担保书;一切必备的授权书副本;一切必备的政府批准书和外汇主管部门副本;
借款人组织机构的成立文件;律师意见书
2.涉及提供每一笔贷款的先决条件
借款人签订合同时所作的声明与保证仍然准确无误;借款人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违约记录等
二、陈述与保证
由借款人对其承担借款义务的合法权限及财务状况、商务状况等事实如实地作出
说明,并向贷款人保证其所作地说明地真实性。
当事人应对虚假的陈述负法律责任。根据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违约条款、陈述不
属实,本身就构成违约
陈述与保证条款的作用
银行发放贷款的基础与前提
起到贷款审查作用
陈述与保证失实构成违约,贷款行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
三、非法行为
银行任何时候进行贷款、筹资、或继续贷款为不合法时,立即向借款人发出通知
,终止向借款人放款。如果银行提出这样的请求,借款人应在银行规定的日期内
偿还银行的各项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及其他应该偿还银行的费用
第四节 约定事项条款
一、约定事项条款
(一)含义
约定事项条款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其应做事项与不应做事项,或保证其对某些事
实所作的说明真实可靠等内容的条款。约定事项条款中最重要的约定是借款人按
期偿还贷款所作的各种保证。
(二)财务约定事项
1.财务约定事项的核心:一整套贷款人可以接受的借款人财务状况指标,借款人
应及时提供反映其财务信息的各种财务报表,为贷款人的正确决策提供准备。
2.财务约定事项的内容
提供财务报表
进行财务分析:最低净资产额=有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资本负债比率=负债
总额/资本金总额;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3.财务约定事项的作用
贷款人可以间接控制和指导借款人的财务活动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以作为对贷款人的一种早期预警信号
约定的各项财务比率的变化可作为违约事件中“重大不利变动”的量化指标
4.财务约定事项的局限性
财务报表对借款人财务状况的反映在时间上有滞后性
借款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不一定真实反映借款人的财务状况
由于各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标准不完全相同,在确定借款人财务状况时存在统一
标准
二、消极担保条款
1.消极担保的含义
国际借贷中的消极担保(negative pledge),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保证,在其偿
清贷款前,不得在其财产上设定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法律形式。
消极担保的实质是贷款人为了其他债权人利益而在其他资产上设定担保利益的行
为,从而保证贷款人对借款人的求偿权在偿还条件、顺序上不落后与其他债权人
。
在国际借贷法律实践中,消极担保可单独运用,其多见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
消极担保也可以与其他担保方式合并使用,国际商业贷款担保则属此类情形。
2.消极担保的法律特征
(1)消极担保的设立,贷款人不以取得优先权为目的,而是为了保证其债权不次
于有担保权益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故区别于抵押、质押等积极担保形式。
(2)消极担保的设立,对于借款人现有的财产和贷款偿还前取得的财产都具有约
束力,即以借款人自己的全部财产为标的设定担保。这与保证人以其财产为第三
人负连带责任而设立的保证形式不同。
(3)消极担保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影响借款人依法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但为他人
提供担保者除外)。可见,实际上,消极担保所涉及标的物之范围经常处于变动
之中。
(4)消极担保条款是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合同,对第三人并没有约束力。
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的效力,应源于各国合同法,即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原则,
主动承担消极担保的义务。因此,在国际借贷中,消极担保实际上已被各国法律
所承认
3. 消极担保条款的作用
(1)防止借款人在其资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使原有的无担保权益的
债权人从属于新的有担保权益的人,处于后受清偿的不利地位
(2)使同一类债权人处于平等的受偿地位,即相同的债权凭证,享受相同的待
遇
(3)间接地限制借款人举借新债,以免借款人承担过多的债务而影响其偿债能
力
4. 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
(1)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债务:消极担保条款不限于也不应限于为借款人本身
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
(2)关于消极担保所针对的担保权益:消极担保条款一般禁止借款人在自己的资
产上设立抵押、质押、留置及其他任何形式担保。
(3)关于第三人提供担保:消极担保主要禁止借款人本人在其资产上设立担保权
益,但经借贷双方协商也可以禁止借款人的子公司在其资产上设定担保权益或禁
止其他第三人为了借款人提供保证。对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限制还间接限制了借款
人举借不合理债务。
5.消极担保的例外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要绝对禁止借款人设定任何担保权益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实
践中形成了一些不受消极担保约束或禁止的例外。主要有:
(1)贷款人确保享有同等的担保权益的例外
(2)某些担保权益例外:一是法定留置权例外;二是已有担保权益例外;三是贷款
合同签订后取得的新资产上的已设定的担保权益例外
(3)某些资产上的例外:一是购货款抵押例外;二是货物质押例外
(4)某些债务的例外:一是关于借款。包括银行承兑信用、延期支付价金、提供保
证;二是关于内、外债务。借款人是主权国家时,消极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限于
对外债务,对内债务为例外;三是一揽子例外。允许借款人在一定金额内或净资
产的一定比例内为其借款设定物权担保。
三、比例平等条款
1.比例平等条款的内容
借款人保证和承诺它在本合同下的义务将始终是借款人直接的、无条件的、无担
保的、非从属性的一般性义务,这些义务在任何时候和在所有方面至少与借款人
现在或将来所产生或承担的无担保性债务在清偿地位上是平等的
2.比例平等条款的作用
比例平等条款的具体作用因借款人的不同性质而有所区别。
当借款人是公司时,比例平等条款是借款人保证在他面临破产清算或被强制分割
资产时,每个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均有权按比例平等获得清偿
比例平等条款涉及的是借款人清偿债务的优先次序问题,仅适用于存在相互冲突
的债权请求情况,如破产、清算等
借款人在偿还本贷款合同的款项之前,先偿还其他到期债务,甚至在偿还本贷款
合同的到期债务之前提前清偿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债务,并不违背比例平等
条款。
3.比例平等条款与消极担保条款的异同
相同点:两者都是为了使贷款人享有平等的担保待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
阻止借款人过度举债,以维持其偿债能力
不同点:两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维护贷款人的平等受偿地位。
比例平等条款从借款人的未担保债务着眼;消极担保条款从限制借款人设立有担
保权益的债务入手
比例平等条款是为了贷款人的受偿次序与其他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
的地位;消极担保条款是防止其他债权人在求偿次序上优先于贷款人。
四、抵销权条款
(一)抵消权的概念
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和商业上的惯例,除了一些例外,银行有权用其手中的
客户的存款抵销客户对银行的到期债务,这就是银行的抵销权。
(二)银行行使抵梢权的条件
抵销是一种自我救济,不需要借助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但它并不是一种可以任
意行使的权利。要使抵销的效力得到承认,必须满足一些条件,如抵消金额必须
是借款人到期未偿还的数额
(三)授予银行抵梢权的方式及相关问题
授予银行抵梢权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是银行与客户间签订一个称为抵消函的特殊合同
二是双方订立的贷款合同中加上合同抵销权条款。目的是给予银行两种权利:第
一种是只要客户对银行负有债务,银行就有中止客户提款的权利;第二种是允许
银行将客户欠自己的一切金额借记客户账户,以抵销贷方余额。但大多数情况下
,银行显然是不愿妨碍客户的营业的,所以,抵销权条款通常会规定,只有当客
户提款使得客户账户资金少于规定数额时,才会禁止客户提款。
国际商业贷款合同通常规定,如果发生违约事件,且超过规定的宽限期违约仍在
继续时,贷款人有权使贷款提前到期。另外,还可以约定发生法律规定以外的事
件时,也可以加速贷款提前到期,从而可以行使抵销权。
五、资产保持条款
贷款人为防止借款人丧失、转移或耗损其资产而导致其偿债能力的下降,因而就
在约定事项中规定了资产保持条款。
(一)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
1.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包括其子公司)不能通过某项交易或连续交易,出售、转让、租赁或通
过其他形式处理其全部资产或其资产的实质部分。不论这些交易间是否有联系,
也不论是否出于主动。
2.限制借款人处分条款的作用
防止借款人将资产转让给第三人
保证借款人维持借贷所赖以存在的基本资产
通过限制借款人处分资产来间接地限制借款人改变经营业务范围
对借款人的大规模交易予以控制,防止其违反消极担保条款的有关规定。
(二)约定投保义务
为使借款人公司在遭受承保范围内损失时,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以保护借款
人公司的资本价值,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同类行业的公司惯常投保的险别与保
险金额向声誉良好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限制分配股息
贷款人通常还规定借款人不得支付或分配任何股息以及其他任何类似的分配行为
。
实践中此项规定往往应借款人要求变更为允许借款人在不减损公司生产净值的前
提下,有权合理分配股息或作其他分配。
第五节 法律事项条款
法律事项条款是指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法律事务方面的条款,主要涉及违约与救
济条款、合同法律适用和管辖权等内容
一、违约与救济
(一)违约事件条款
违约事件是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中所界定的一旦发生即视为借款人违反贷款合同的
事件和行为。违约事件条款是将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加以列举,规定贷款人可以
采用违约救济条款规定的救济方法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在借款人违约并对贷款人权益构成威胁时,贷款人可以提
前向借款人索赔并取消全部贷款。这是可以由贷款人单方面行使的权利。尽管实
际操作行使这些权利的可能性很小,但是只要贷款人决定行使,借款人是没有申
辩余地的。
违约事件分为三类:
1.直接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不按期支付本金、利息和费用,违反声明与保证等事件
2.交叉违约事件
指在借款人由于其他贷款违约而被其他贷款人宣布贷款加速(提前)到期立即偿
还时,本贷款人也有权随即宜布给予借款人的贷款也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交叉违约条款的规定是对借款人施加的极为严厉的限制,这将促使借款人不得不
严格加强管理,改善经营。
3.先兆性违约事件
指借款人出现丧失偿付能力、商务状况有重大不变化等事件。出现这类事件贷款
人也可以提前收回贷款
(二)违约救济
发生违约事件后,一些贷款合同的条款赋予银行采取违约救济措施的权利
违约救济条款是规定出现任何一类违约事件时,贷款人拥有的内部和外部救济方
法。内部(贷款合同规定)的救济方法有:
1.中止借款人提取贷款
2.解除借款人尚未提取的贷款
3.宣布货款加速到期立即偿还
外部(各国合同法一般都有相应的规定)救济方法主要有:
1.解除贷款合同
2.要求赔偿损失
3.要求履行贷款合同,支付已到期的本息。
(三)违约金和补偿
如果借款人没有根据贷款合同的规定偿还应偿还的款项,或者借款人没有在法院
判决所规定的日期偿还应偿还的款项,应银行的请求,借款人应在每一日历月份
的最后一个银行工作日或者根据银行的业务惯例所确定的日期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
对于未能按期还本付息,一般在贷款银行宣布违约之前,都给予借款人以合理的
宽限期(如15-30天),以避免由于技术或者管理方面偶尔失误而造成的违约。
二、合同法律适用
国际借贷没有统一的国际公约可以适用。
对于国际商业贷款合同的法律适用,各国立法都允许当事人各方自行作出选择,
即承认意思自治原则。
国际借贷各方当事人对所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的,而案件的具体案情也未指
向其他法律的,通常可以适用缔结国际商业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住所地国
家的法律。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不在同一国家的,若缔结合同时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
则适用贷款合同缔结地国家的法律。
若采用通讯方式缔结结合同的,则适用贷款人住所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三、管辖权
就救济途径而言,国际商业贷款合同争议,贷款人通常都不愿提交仲裁,而是直
接诉诸法院。
贷款人总是力图避免受借款人国家的法院管辖,如果非借款人所在国法院作出判
决后,借款人在法院地国家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则贷款人最终还得到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外国法院的判决往往会被借款人
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拒绝承认,最终导致贷款人胜诉的判决得不到执行。从
而使得贷款人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因此,选择借款人所在国或者其财产所在国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实际上对贷款
人是有利的,易于法院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