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银行信贷的进来回答:机器设备抵押可以用最高额抵押合同么
最高额抵押合同主要用于授信业务(即控制融资的最高额度,可在规定期限内循环使用),抵押合同则用于单笔贷款或融资(即一次借款,到期归还,不可循环使用)。所以,从抵押的性质上看,它们没有任何区别。
至于机器设备,如果银行能够接受它们作为抵押物,就会和你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至于是签署抵押合同还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就看银行给你的是单笔贷款还是可循环使用的授信业务了。
但据我在几家银行的工作经历看,现在许多银行都不接受机器设备的抵押,原因是:易转移,不易保管,价值变动大,易损坏,专用设备难以处置等。
你的问题意思有些混乱,不知道回答了你的疑问吗?
B.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
目录概念含义特点构成确定原因概念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形成的,设立最高额抵押以后,合约双方当事人就不必再为每一笔交易再去办理抵押、登记等相关手续,即可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担保,为交易提供方便,这样无疑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对社会进步是有很大益处的。 含义最高额抵押的含义: 一、当抵押权的客体灭失时,抵押权归于消灭。 二、当抵押权人因抵押物灭失而受赔偿时,抵押权人仍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 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过错而灭失是不可获得赔偿金的。但基于下列原因的,抵押人一般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1.因自然原因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如地震、洪水等而造成的灭失或毁损。 2.因他人侵害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 3.因公共征用而导致抵押物灭失或毁损。特点最高额抵押的特点: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说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转让,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债权特定化以后,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可以转让。 构成最高额抵押的构成: (一)原因交往合同。原因交往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债权债务的总合同,也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债务的总概括,具有连续和不特定两个特征,但不是具体的、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最高限额。最高限额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大范围,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必要条件。由于最高额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的最高限额,而所担保的债权在决算前又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的,如果没有最高限额,则无所谓最高额抵押担保; (三)决算期。决算期是指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时间。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其设定时,仅确定了一个范围,在一定期间,在最高额抵押的范围内,债权额可随时发生变化,因此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并不是抵押权实际担保额,有必要设定决算期。学者形象地将最高额抵押担保称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认为:“因有最高限额存在,有人亦称之为框子或合子支配权,该框子所围,即为最高限额,由基础关系所生之债权,可自框子入口进入,故不特定债权可否进入框子,为担保债权,即由当事人所约定之基础关系(入口)管制。”是不无道理的,其中框子所围范围内,即为最高额,基础关系所生的债权即为原因交往合同,而框子入口封闭时,即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时。 确定原因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确定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了债权的确定期间,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如果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已经不可能再发生,则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最高额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则可能导致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如果抵押财产被强制拍卖,则抵押权消灭,故最高额抵押应当确定。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最高额抵押的抵押人或者债务人破产或者被撤销的,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于债务人或者抵押人被破产宣告或者被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抵押权人的债权随之确定。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C. 关于最高额抵押合同
在银行实务操作中,一般使用最高额抵押合同,对最高额的量进行设定时,要涵盖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银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例如:
2007年1月贷款审批条件为:贷款1000万元、期限1年、利率8.3070%、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可计算:
1年的贷款本息=1000*(1+8.307%)=1083(万元)
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价值=1083/50%=2167(万元)
假设客户提供了2500万元价值房屋作抵押
则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1083(1+20)=1300(万元)
经验操作:最高额=2500*0.8=2000(万元),一是设高了对银行是有保障,只有好处,没有坏处;二是考虑以后与合作良好,以后抵押率会调上的(最高就是七成),届时就不用更改抵押合同了。
我对你提到“贷款综合额度”不好理解?
如果你的“贷款综合额度”就是最高额,而且贷款给客户也是1000万元,这样你的操作就是错误的。
假设2007年4月,你行要求所有贷款抵押率下调到40%,一般这情况,对原贷款不发生影响,主要是针对现有未发放的贷款才有影响的。原审批抵押率为50%,现执行也为50%,如果现在审计进行检查,一般是根据当时贷款审批时决策来检查的,是可以得到审计通过的。
假如你行上级领导头脑发热,一定要将抵押率降到40%,从法律角度来说,因这你是没有权利要求客户提前还款,这是违约的;要求客户增加抵押物,你可看看借款合同的内容,是有条件,条件可否达到?不可随意的。
建议:
1、认真阅读最新相关文件,要深刻理解文件精神。
2、一定要与上级行相关部门沟通,了解他们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3、如果一定要执行“发热”政策,只有与客户沟通,取得客户的理解,一是提前偿还部分本金,二是增加抵押物了,从而达到抵押率的要求了。(但愿你不用走这一步!!!)
D.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为什么不同
法律分析:这两个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一般指债权发生期,即受该抵押合同之抵押权覆盖的债权的最后发生期限。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是指单笔贷款的具体起讫日。只要贷款合同的债权起日(应指实际发生的起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债权期间内(债权发生期),则都受抵押权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 最高额抵押贷款的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最高额抵押贷款有如下法律问题:
1.每笔借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借据为准。
2.当借款人不能够依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抵押人有权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将抵押物进作价、拍卖、变买或以其它方式处置,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得到偿还。
3.借款利率。没有约定利率一年一定,还是执行合同期限内利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十九条本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F. 银行最高额抵押贷款什么意思
根据物权法203条,办理
最高额抵押
可以实现一次性抵押登记,多次借款还款,无需每次办理抵押手续。
G. 最高额抵押合同和授信合同的关系
简单的说,授信合同给你的是一个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就是这个抵押物对应的额度是整体额度,单笔使用额度内款项的时候,就不用再单笔签署抵押合同了。
H. 按揭贷款是最高额抵押还是一般抵押
法律分析:所有的商业银行都有这种最高限额抵押贷款,只要贷款的总金额不超过最高限额,期限不超过可以循环用最高限额抵押贷款合同,可以循环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I. 银行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应注意哪些风险
客户经理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诸如合理确定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准确衔接前后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等问题,才能确保银行债权的安全。
一、合理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决算期和最高债权余额。
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是指确定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在设立最高额抵押时,抵押人和债权人约定了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最高额。从银行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并不是决算期越长越好,决算期过长增加了不可预测因素,不利于银行控制风险。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决算一般发生在约定的决算期届至时,但贷款实践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一是不特定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当最高额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出现违约时,法律赋予了银行方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合同解除后,债权银行和抵押人均可以请求在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届至前对债权额进行决算。二是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拍卖。如果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决算期尚未届至前,抵押物被查封、拍卖,最高额抵押合同应提前进行决算,此时的主合同债权人应注意提前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风险。
二、注意前后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
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满至贷款全部清偿之前,借款人可能需要新的贷款,如果抵押人仍对新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那么银行就要与抵押人签订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此时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衔接问题要引起银行方面的充分重视。实践中,通常采用下列三种方法进行两份抵押担保合同的衔接:
1、注销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登记,在登记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在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注明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但尚未结清的全部主合同编号、金额,约定由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继续对第一份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合同金额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记入第二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担保最高债权余额。
2、办理形式上的重复抵押登记,在重复抵押的情况下,第二份合同的抵押登记上该贷款银行应当成为第二顺序的抵押权人,在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也为同一人的情况下,这种形式上的重复抵押并不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前提是抵押物足值。
3、用第二份抵押合同项下发放的新贷款偿还第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借新还旧。如果第一份抵押担保合同担保的贷款本金还有未到期的,则可以通过与借款人协商提前收贷的方式结清前一笔贷款。
三、注意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限额和最高额抵押期间的变更。
最高额抵押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后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协议,当事人有权协商变更合同,对变更最高额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2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抵押期间进行变更,以其变更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贷款担保业务实践中,银行客户经理要关注这两个变更问题。
一是最高贷款限额的变更。最高额贷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和借款人协商变更限额,抵押人同意增加最高限额,并经抵押登记的,新的抵押关系成立。但是,未经抵押人同意或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抵押效力,抵押人不承担增加部分的担保责任;即使经抵押人同意并已登记生效,抵押权人也不得以其增加部分对抗变更登记前已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二是贷款期限的变更。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所约定的期限,贷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抵押人也可以同意贷款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变更,但是,上述三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抵押期限,不得对抗已经成立的后顺序抵押权人。例如,在重复抵押中,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人与借款人和抵押人协商延长最高额贷款抵押日期,延后所产生的债权,在处理抵押物时对后顺序抵押权人无效,即不得优先于后顺序抵押权人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