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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逾期多长时间转入表外核算

发布时间:2022-07-15 06:32:33

❶ 银行贷款逾期后出现的表内欠息和表外欠息是什么意思

表内欠息 是到银行系统规定的自动结息日止应收的利息。

表外欠息 是到借款人还息日止(不含还息当日)的利息总和。如果发生表外欠息,那说明贷款人已逾期还息的情况。

(1)贷款逾期多长时间转入表外核算扩展阅读:

一般说来,表内利息在90天内没有收到时需冲减利息收入,计入表外利息,这不存在虚增利润的问题。表外利息在收到时,纳入表内利息,进利息收入。各家银行在表内利息和表外利息科目的运用上有一些差别,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例如:某联社2002年度利息收入为3000万元,表内应收利息增加了200万元,表外应收利息增加了100万元,请计算该联社2002年度利息回收率。

解:利息回收率=(3000-200)÷(3000+100)×100%=90.23%。

表外业务:表外业务是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但是在一定时期可以转化成资产负债表上的内容的或有负债业务。比如,担保业务、承诺业务。表外业务也称为中间业务。

应收利息:应收利息是用来核算当期(一般是季度)应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没有收到或者没有收)的利息。

表外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一般是指逾期贷款当期结息时未收到的利息。

❷ 贷款超过多少天算逾期

90天。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不良贷款统计数字的来源,应以会计部门转入“一逾两呆”会计科目核算的数字为依据。会计报表与统计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

商业银行各分支机构不得高估或低估不良贷款,严禁各级行行长或其他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虚报或瞒报不良贷款。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的分析报告制度,按季对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每季末2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部门报送不良贷款分析报告。

❸ 贷款可疑是逾期多少天

法律分析:90天。

法律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五条 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❹ 贷款表内利息逾期90天(含)未收到转为表外利息时,已计提的利息收入不冲减是否可以

贷款表内利息逾期90天(含)未收到转为表外利息时,已计提的利息收入不冲减是不可以的,要一并冲减。
如果对转为表外的利息进行了免除(即不再收取客户这部分贷款利息),在贷款借据关闭的时候,再把对应的利息收入进行冲减,不符合规定,贷款逾期90以上的利息就要转到表外核算了,不能在表内核算的。

❺ 表内和表外欠息具体代表什么

表外欠息是指欠息天数在90天以上的;表内是指在90天以内的正常欠息。

正常贷款形成的欠息就形成表内应收息。表内利息是正常贷款科目中的应收利息。非正常贷款形成的欠息就是表外应收息。表外利息是无法收回成明显坏账转入表外科目中的应收未收利息。

超过三个月的表内应收息要转成表外应收息,即逾期90天的贷款将其表内收息转为表外收息。当贷款逾期,特别是定义为不良贷款的时候,再计提利息就会使得银行“虚增”销售收入,因此,将利息转为表外利息,仅仅纪录用。

万一将来贷款从不良再转为正常,利息也会转为表内,是连续的。在结息时,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银行还是有先列入收入,同时,将该利息计入表内应收未收利息。当贷款逾期90天以后,或欠息90天后,该部分利息就将计入表外利息,并充回原计入的收入。

(5)贷款逾期多长时间转入表外核算扩展阅读

罚息:

罚息就是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所谓免息期,是指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中间的期限。如持卡人每月的账单日为25日,持卡人在3月26日刷卡消费,该笔记录结算在4月25日的账单上,5月15日是到期还款日,如果持卡人全额还款,则能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期。

不过,免息期仅仅针对在到期日全额还款的持卡人,如果在到期还款日未能全额还清欠款,则不能享受免息期。另一种是按未清偿部分计息。目前国内多数银行都是按照全额计息。

❻ 什么是表内贷款,什么是表外贷款

表外和表内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表内就是指存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表外亦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以及规避表内资产过高、所以在贷款五级分类达到可疑或者利息逾期90天就会转到表外、是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银行贷款逾期多少天进入黑名单

一般逾期次数达到8次或连续逾期90天达到2次的就会上黑名单。

“容时”逾期指的是,在还款日到期当天,如果持卡人没有及时还款,是有一个宽限期的,在宽限期之内还上钱不会罚息,也不会上传到征信系统。

但是如果超过了宽限期仍然没有还钱,那就很有可能被上传到个人征信系统。每个银行的宽限期也是不一样的,大多数银行都是 3天。

具体整理如下,仅供参考,具体以银行官网为准:逾期上征信,多数银行给出 2-3天的容时期限,但是工行一天的宽限期也没有。

(7)贷款逾期多长时间转入表外核算扩展阅读

逾期后果

借款人的信用受到影响。由于银行对借贷人的个人信用比较看重,如果一旦还不上款,个人的信用就会受到影响,这将直接影响到借款人日后再贷款。

产生罚息增加日后还款压力。如果借贷人还款还不上的话,是会随着时间的前进而产生罚息的,这样一来,借款人的还款压力就会被增加。

贷款逾期一两个月的话,银行不会立刻就起诉,一般会先打电话来催借款人还款,还不行的话,银行会有专门的人出面跟借款人沟通商量的。

经沟通无效的,如果借贷人是提供了抵押物做抵押贷款的话,经多次催缴无法还款的,抵押物将可以被拍卖后用于偿还贷款。

❽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有哪些

贷款风险分类逾期180天划入次级的规定是由《贷款通则》规定的。

根据《贷款通则》第四十七条贷款人应当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类。贷款人应当及时催收逾期的贷款。对项目贷款和公司贷款根据逾期天数将贷款分为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进行统计,并作为贷款质量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对零售贷款应比照上述规定对逾期天数作更细致的划分。

(8)贷款逾期多长时间转入表外核算扩展阅读:

《贷款通则》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发放担保贷款时,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以及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贷款人发放信用贷款时,必须对借款人进行严格审查、评估,确认其资信具备还款能力。

第三十八条发放担保贷款,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签订担保合同,办理担保手续。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交付的,应依法交付。

❾ 委托贷款逾期利息营业税

关于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财税(2002)182号文参照当时的金融企业会计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其税务处理与当时的会计处理是一致的,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自2009年起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财税(2009)61号文废止了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当前如何把握银行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特别是表外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存在争议的。一种观点认为应按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的原则规定去处理,但这样会导致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给征纳双方带来很多不便;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仍应按财税(2002)182号文规定去把握为好。虽然该文作废了,但其精神仍有可取之处,因为一是方便,二是对税款最终并没有造成流失,仅存在时间性差异而矣。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本文就把握相关问题从会计与税法两个角度作简要分析和建议。
一、金融企业对贷款利息的会计核算规定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85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或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13条规定:贷款分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应计贷款和非应计贷款分别核算。非应计贷款是指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没有收回的贷款。应计贷款是指非应计贷款以外的贷款。当贷款的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时,应单独核算。当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时,应将已入账的利息收入和应收利息予以冲销。从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
对应计贷款,在正常结息日。借:应收利息(或×××存款)贷:利息收入
对非应计贷款中的贷款本金逾期90天的:对新发生的利息,直接计入表外(收:应收未收利息)。
对已计入表内但自结息日起已逾期90天的利息,也要自表内转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
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二、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分析
2009年以前的营业税税务处理应遵循财税(2002)182号文的规定,即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注:指90天)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这一规定与金融企业会计上规定基本一致。
在财税(2002)182号文作废的情况下,应如何把握呢?新营业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银行利息业务分三种情况:一、应计贷款:又分结息日收到,结息日未收到;二、非应计贷款: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表内转表外;三、表外息利收回,又分利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收回、表内转表外部分收回。因此银行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新营业税原则规定,应按以下方法把握:
(1)在贷款期间内,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结息日)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在结息日之前提前收到的,以收到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借:存款或应收利息,贷:利息收入)
这一会计处理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贷款期间,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不含)天以上,仍未收回的,企业冲减利息收入,计入表外(借:利息收入,贷:应收利息;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这一会计处理不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按新营业税规定,此时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3)贷款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不论是否计入表外,此时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是等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贷款逾期,本金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未完成,且本金逾期后合同上不可能再约定付款日期,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能是提供劳务完成的当天,而劳务完成的当天,也就是收回逾期贷款的当天。如本金未收回,但本金逾期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收回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实际收到利息的时间就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4)实际收回的表外利息要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自表内转表外的部分,按新营业税规定,在实际收到时不征,因为已计征过营业税,且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逾期90天的应收利息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二是直接计入表外的部分,在实际收到利息时或本金收回时要征。现举例说明利息收入的营业税处理与会计的差异。
某银行发放一笔贷款,本金100万元,每季度利息1万元(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最后一日;设每月均为30天,贷款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0日,但截止2011年9月30日本金及各季利息才一次性收回)。
1、2010年3月30日(结息日)提1季度利息:
借:应收利息 1万元
贷:利息收入 1万元
新营业税税务处理:此时纳税义务实现,应缴营业税。
2、2010年6月30日提2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2010年7月1日:将逾期90日的1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万元
贷:应收利息 1万元
同时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
新营业税税务处理:不应认可这种冲减利息收入的做法。与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规定不符。
注意,当期提取2010年4-6月的利息在7月要申报营业税。
3、2010年9月30日:
(1)计提3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当期提取2010年7-9月的利息在10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0年10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4、2010年12月30日:
(1)计提4季度利息:分录同前计提利息。
当期提取2010年10-12月的利息在2011年1月要申报营业税。
(2)2011年1月1日:将逾期90日的3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5、2011年3月30日:
(1)计提2011年1季度利息:分录同前。
营业税税务处理:2011年第一季度本金已逾期未收回,说明银行提供的劳务仍未完成。且合同并未约定付款日期(因逾期),所以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的利息只能在提供的劳务完成之日(即本金收回之日)或实际收到利息之日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此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
(2)2011年4月1日:将逾期90日的2010年4季度应收未收利息冲回并计入表外:分录同1季度利息冲回。
此时冲减的部分,在新营业税是不认可冲减的。
6、因为自2011年4月1日起,贷款本金已逾期90天以上,因此以后新产生的利息、罚息等均直接计入表外核算。
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不征收营业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或本金收回时才是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7、到2011年7月1日,将计提的2011年1季度的利息冲回计入表外。
借:利息收入 1万元
贷:应收利息 1万元
同时在表外做:收:应收未收利息 1万元
根据新营业税精神,此时营业税上不应认可这一冲减利息的会计处理。因为2011年第一季度计提时,也未征收营业税。
8、假如到 2011年9月30日收回所有本金及利息(到2011年9月30的利息合计7万元。
对利息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7万元
贷:利息收入 1万元(2011年三季度)
利息收入 6万元(前期欠息)
同时在表外做:付:应收未收利息 6万元
此时虽收到7万元利息(均已计入表外的),但只能对收回的直接计入表外的2万元(2011年二、三季度)和2011年第一季度的利息1万元征收营业税,因为另外的4万元(2010年四个季度)是由表内转表外的,而在以前已缴过营业税了,且当时会计上转表外时扣减利息收入,而当时营业税处理上并不认同当时的冲减。
根据上述分析,按新营业税的精神去把握贷款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相当复杂的,且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是不一致的,给征纳双方带来的麻烦是不言而喻的。
三、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营业税纳税发生时间的建议
对照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精神,银行业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上确认时间存在着时间性差异,给征纳双方操作上带来了一定困难,现行金融业务系统未考虑到这一差异,给金融企业的纳税申报带来了不便,给税务机关的监控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建议恢复财税(2002)182号文关于银行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精神。因为该规定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基本一致,对国家税收最终并未造成损失,且有利于征纳双方操作,也符合国家简化税制的精神。(

❿ 什么是表内不良贷款和表外不良贷款

表外和表内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表内就是指存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表外亦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以及规避表内资产过高、所以在贷款五级分类达到可疑或者利息逾期90天就会转到表外、是一种资产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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